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母婴阻断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母婴阻断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工作的意见

汴政〔200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母婴阻断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的一个主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落实河南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汴政〔2001〕47号)及《河南省实施母婴阻断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为认真实施母婴阻断预防艾滋病病毒(以下简称HIV)感染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背景

我市的艾滋病疫情发生在1995年,主要是部分地区经非法单采浆途径造成HIV在有偿献血员中传播,是河南省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之一,疫情居驻马店、周口之后排全省第三位。随着我国HIV感染率的快速增长,母婴传播病例也在逐渐增加。我市1995年前后感染上HIV的人群中,已有相当一部分人进入或即将进入结婚、生育年龄,实施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已刻不容缓。母婴阻断预防与控制HIV感染工作主要在婚前、孕前、产前医学咨询、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孕检和孕产妇的孕期保健与分娩等环节,进行HIV检测并提供咨询服务,对HIV检测阳性孕产妇实施母婴阻断措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续发感染。此项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卫生、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协调有效的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运行机制,是实施母婴阻断预防与控制HIV传播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实施母婴阻断措施,建立起一套运转有力、协调有效的预防与控制HIV传播的机制。

(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机构的协同合作,进行母婴传播阻断方面的能力建设;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掌握母婴阻断知识和方法的比率达到100%,为新婚人群、孕检和产前检查的人群提供咨询的比率达到100%。

(三)实施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干预措施,孕产妇HIV检测率尉氏县要达到100%,其余各县、区要达到80%以上;母婴传播率控制在5%以内。

三、实施原则和策略

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实施干预,阻断传播,加强督导,依法严管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HIV感染母婴阻断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又要落实各项措施,阻断艾滋病的续发感染;要切实加大开展预防HIV/AIDS母婴传播宣传教育活动力度,以普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实施药物阻断为重点,本着自愿的原则,从新婚、孕前、产前医学咨询、育龄妇女孕检、孕产妇的孕期保健与分娩等环节开展HIV检测检查入手,全市统一实施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

四、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任务,代表同级政府行使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管理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指示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措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业务技术培训和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成立实施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管理和通报疫情,交流防治信息;组织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的督导检查。

2.卫生防疫机构

认真做好HIV感染情况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当地艾滋病母婴传播情况;对检测发现的HIV感染者和病人建立个人档案,定期随访,并对HIV阳性母亲所生婴儿随访至18个月;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提供咨询服务;负责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培训、技术支持,实施健康教育处方制度;深入开展广泛的预防HIV/AIDS母婴阻断传播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目标人群采取积极干预措施;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对HIV感染者和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所接触的用品和环境进行消毒。

市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承担全市艾滋病初筛阳性病例的确认工作;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承担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HIV初筛任务。

3.妇幼保健机构

承担婚前、孕前、产前医学咨询和孕产妇的孕期保健与分娩环节HIV检测的血样采集任务,协助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共同完成HIV检测工作。

负责辖区内妇幼保健人员(包括医院妇产科和儿科)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息收集整理及反馈;通过婚前、孕前、产前医学咨询和孕期保健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HIV检测,对检测阳性者进行咨询和跟踪随访。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妇产科开展对孕产妇(尽量在早孕期)的HIV检测,尽可能覆盖本地区所有孕产妇;对HIV阳性者进行跟踪随访,选择继续妊娠者,给予咨询和产前、产时母婴传播阻断的药物干预措施;对HIV阳性母亲所生婴儿,提倡实施人工喂养,进行婴儿喂养指导,并及时向辖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由辖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随访至18个月。

(二)计划生育部门

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育龄妇女孕检环节HIV检测的血样采集任务,协助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共同完成HIV检测工作。

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负责结婚当事人婚前教育环节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倡导结婚当事人进行HIV检测;各级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要利用育龄妇女单月孕检的时机,对未进行检测的人群,积极实施HIV检测,在系统内建立阻断HIV母婴传播和医源性传播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把好计划生育妇科检查和手术关;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推广服务,落实预防艾滋病的干预措施。

(三)民政部门

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助;积极开展结婚登记人群的有关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结婚当事人进行HIV检测,认真实施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

(四)其他部门

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落实河南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汴政〔2001〕47号)文件规定的部门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我市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

五、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成立实施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本辖区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全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切实将实施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督促实施本辖区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防治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工作中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及时调整防治工作策略;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经费支持

按照国家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方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负责保障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积极争取国际援助、上级支持和社会捐赠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证资金供应。

(三)督导检查

市人民政府将对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实施督导检查制度,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进度、防治效果情况及工作效果指标,采取自查评估、日常督导和联合检查督导等形式,重点督导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妇幼保健人员培训率,新婚人群、孕产妇进行咨询和HIV检测的人数及比例,HIV阳性孕产妇药物治疗率及人数,HIV阳性孕产妇产时干预处理率及人数,HIV阳性产妇中婴儿人工喂养率、18个月随访率、18个月HIV检测率和18个月感染率等方面工作情况,强力实施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措施,以有效遏制艾滋病的续发感染,控制艾滋病疫情。

(四)奖惩措施

各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将对实施母婴阻断预防HIV感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造成艾滋病母婴传播、引起疫情蔓延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县、部门和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技术措施

严格按照卫生部、河南省卫生厅等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实施。

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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