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影响部分行业实行减免税费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影响部分行业实行减免税费政策的通知

南府发[2003]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度会方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桂政电[2003]9号)精神,为了减轻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和群众的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和群众的负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受“非典”影响部分行业实行减免税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分别实行减免税费政策(减免税费的对象、内容和申报办理减免税费操作程序见附件一、二)。

二、因执行上述减免税费项目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上述税费减免后,有关部门上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税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四、加强对减免税费政策的宣传。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减免政策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对减免税费的政策进行连续报道,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情,以便政策落实。

五、加强对减免税费政策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减免税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税费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南宁市部分行业实行减免税费的有关政策

2、南宁市部分行业申报人理减免税费的操作程序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附件1

南宁市部分行业实行减免税费的有关政策

一、政府性基金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分别实行以下减免政策:

1、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实行全部免收。

2、对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向个体工商户征收部分)属于中央的收入实行全免,属于地方的收入实行减半征收。

3、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向旅客征收),根据“非典”疫情和客运车辆营运路线,分别实行减征20―60%。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下列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和集贸市场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集贸市场内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集贸市场外上述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原征收标准80%收取;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按原征收标准60%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上述行业自用的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养路费近按原征收标准80%征收;旅店、旅游业的旅游客车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

(二)对娱乐业,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原征收标准70%征收(政府要求停业的免征);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按原征收标准60%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80%征收。

(三)对航空公司,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经批准报停的客运车辆在报停期间停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养路费。跨重点疫区(指国家公布的当月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疫区)运营的客运车辆(凭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线路牌等有关证明),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40%征收。其他客运车辆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80%征收。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般道养护费和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全额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和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按原征收标准90%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按原征收标准80%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

在上述减免收费项目中,如在本文下发前已全额征收5~9月份各项规费的,应予退还或在2003年内作抵费处理。

三、税收

(一)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中出租汽车公司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凡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双定”(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执行上述减半征收政策,对其原核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应征收税额减半征收。

3、对出租汽车司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决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专项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专项用于防治“非典”,不得挪作他用。此项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三)根据地方政府规定,凡在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中央委员直接接触传染性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在定点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烧门诊接诊的医护工作者、疾病预防部门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疫点区参加处理、消毒、流行病调查等工作的防疫工作者,以及深入疫点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对按照上述标准取得的特殊性工作补助自2003年4月1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解除后终止执行。

(四)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五)除认真执行上述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针对南宁市防治“非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以下措施:

1、对我市实行“双定”征收或“定率”征收的从事交通运输、美容美发、网吧、电子游戏失上体户,其定额(定率)调减50%。

2、对按照南宁市政府规定在“非典”疫情期间停止营业的经营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电子游戏室、影院、剧场、桑拿、洗浴、茶座、酒水吧的个体户,在政府规定的停业期间无营业额发生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纳税人申报停业处理。

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在“非典”疫情蕨这止营业的娱乐行业的个体户,在政府规定的停业期间无营业额发生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依照上款执行。对其在恢复营业后至9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提得税,其负担率调减50%。

对我市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和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在“非典”时期受影响暂时停止生产、经营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纳税人申报停业处理。

3、对纳税人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以及注销税务登记事宜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地予以受理。同时,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

(一)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和边境游经营保证金。

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和边境游经营保证金的标准为: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施行社退还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退还6万元质量保证金,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从2003年6月

30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经营边境游的国际旅行社退还边境游经营保证金6万元,国内旅行社退还20万元质量保证金,边境游经营保证金退还部分以后不用补交。我市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和边境游经营保证金的工作从2003年6月2日开始至2003年6月30日止。

(二)调整部分旅游宾馆店用水、用电价格

1、调整范围: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饭店的用水、用电价格,均在此次调整之列。

2、调整时限:从2003年5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止的用水用电量。

3、调整内容:(1)用水: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经营服务类用水,凡现行价格高于工业用水类价格的,改按工业类用水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工业用水价格,按现行价格执行。同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2)用电: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各类别的用电在当地现行各分类销售电价的基础上免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价区加价资金(桂价格字[2003]280号文规定的价区加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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