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韶府〔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就业总量
(一)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韶关的总体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定不移地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落实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强化实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以改善农村劳动者就业环境为依托,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达到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稳定性的目的。“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必须围绕推进“三大战略”重点,做好“三篇文章”,抓好十项主要工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和自主增长能力,发挥比较优势,培育后发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经济的发展,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税费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费、治安费等费用。
2、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人员、其他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的操作办法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21号令)执行。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待省政府确定)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贴息问题另行确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税收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每人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八)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1、援助对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符合“4050”年龄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2、公益性岗位援助。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3、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办法按本规定第(六)条第2点执行。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推荐就业,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承诺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安置就业。
(九)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有贷款要求的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一)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就业服务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二)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进一步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一站式”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的规定办理。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理念,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到2007年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明确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援助等方面基础性作用,并把就业服务工作有效延伸到基层,农村(社区)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十五)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2008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开通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工作运用计算机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和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
四、切实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素质就业
(十六)加强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要依托师资力量较强,规模较大的技校或就业培训中心,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创建一个实力强、规模较大的具有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役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技能训练和考核鉴定、职业标准开发等功能的综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
(十七)加快发展技工教育事业,全面推进新技工教育园区建设。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要求,切实加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建设,整合职业技术培训教育资源,做大做强技工教育品牌,加快以市属两大高级技校为龙头的东郊技工教育园区和十里亭技工教育园区的建设,大力提高高技能学生的比率,重点培养适应我市的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要努力提高技工教育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扩大招生规模。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十八)大力实施“韶关市就业培训工程”和“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初级技能培训,力争到2010年组织15万农村青年参加技能培训,其中全免费培训转移农村青年劳动力8万人以上。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智力扶贫对象,建立智力扶贫工作长效机制。“十一五”期间完成省下达农村贫困户子女就读技工学校的智力扶贫任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晋升培训,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从2006年起,三年内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300人以上。继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6年起三年内每年完成再就业培训10000人的任务,帮助实现再就业。
(十九)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工程。按照省组织实施的“创业富民工程”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引导劳动者通过创办小企业实现自我就业,并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就业。力争每年培训500人以上,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重点推广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模式。
(二十)加强职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各类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当前的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技巧,鼓励他们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各类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的,按规定予以补贴。
(二十一)落实培训对象的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对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省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同时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平台和参加培训人员资料台帐。为用人单位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及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用工和就业服务。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三)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二十五)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六)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十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活动。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其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行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二十八)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探索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各地可在所辖范围内,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试点。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九)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和促就业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跟踪服务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换信息,通报再就业情况。
(三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积极研究制定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具体办法。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同时重点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为这些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调整扩大促进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通报本地和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大力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四)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根据本地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在原有资金安排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地设施,信息网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经费。财政、劳动保障、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七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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