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燊海井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燊海井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75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自贡燊海井保护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川文物保[201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修改后的燊海井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进一步梳理保护对象,按照文物本体、历史环境及相关制盐工艺等进行内容分类,合理区分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建议将稳定天车结构的拉索作为天车设施的组成部分,补充说明其固定位置等相关信息。

2、完善价值评估内容,深入阐述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

(二)进一步调整保护区划,建设控制地带东侧可不跨越公路。

(三)关于专项规划

1、应在展示利用中突出自贡燊海井的工业遗产属性,结合钻井工艺及盐工生活的综合性展示,充分展现井盐开采、制作、运输等方面的传统技术工艺和清代社会生产生活状况。同时,应注重环境协调,防止过度园林化。建议合并游客中心与文化中心的功能和布局,并将游客中心用地作为绿地。

2、进一步完善防灾规划相关内容。

3、管理规划中应明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燊海井使用、运营等体系中的管理权限及职能关系。

(四)进一步校对、规范文本文字及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燊海井保护规划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燊海井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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