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命名河北兴隆国家地质公园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命名河北兴隆国家地质公园的批复

国土资函〔2013〕35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命名河北兴隆国家地质公园的请示》(冀国土资呈字〔2012〕678号)收悉。部组织专家组对地质公园建设进行了实地验收,依据部相关文件要求及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河北兴隆国家地质公园。

二、河北兴隆国家地质公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做好园区内洞穴岩溶地貌和花岗岩地貌景观以及海底黑烟囱等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公众地学科普教育和科学研究,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要求,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完善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地方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三、你厅要加强对河北兴隆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质公园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开展各项活动。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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