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民政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业务司局,有关事业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民政标准化步伐,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就开展2013年度民政范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隶属民政标准化工作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稿、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或拟将已实施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申报201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已立项民政标准重复或雷同(已发布、已立项标准信息可登陆民政科技标准化信息平台查询)。

二、申报材料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1.标准草案稿(或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2.经民政部有关业务司局签章的标准立项建议书;

3.拟将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说明;

4.拟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款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附法律依据或论证报告。

三、申报程序

201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1.请相关单位对照《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列出的标准制修订要目,兼顾需求与可能,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基层,面向服务对象,广泛征求各方标准立项建议。

2.鼓励基层民政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标准起草与立项申报。支持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围绕民政管理与服务支架性标准提出项目申报建议。对自筹资金开展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予以优先安排。

3.各业务司局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立项可行性、合法性审查。申报单位要根据标准涉及领域,加强与对口业务司局沟通联系,于6月30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报送业务司局审查。

4.各业务司局于7月31日前将通过审查与凝练的立项申报材料送交人事司,由人事司统一组织标准立项评审答辩。对于业务司局工作急需且具备标准制定条件的项目,可适时单独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由民政部确定立项,并列入下一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

附件: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2月5日

联系人:陶利军刘亚静

电话:010-5812336158123352

传真:010-58123354

E-mail:[email protected]

点击下载《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302/20130228101822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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