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09〕37号
颁布日期:2009-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制定的《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市容局二OO九年八月)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芜政〔2008〕69号)规定征收的并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滚动使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市市容局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年初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年度收支计划,列入市

级财政综合预算。

第五条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及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置。

市市容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渣土)的集中处置。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生活垃圾定点收集(不包括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二)以奖代补支出,重点鼓励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社区、居民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软硬件、新型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垃圾运输等方面支出;

(三)城市生活垃圾超焚烧量部分和不可焚烧部分由市市容局调度填埋的费用支出;

(四)市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

(五)征收工作日常管理费用据实支出,包括代征手续费、

票据购买费、宣传费、检查费等。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渣土)管理费,按各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收的80%按季返还,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置,其余20%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工作的考核奖励。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安排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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