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4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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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4月30日十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2014年5月28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再次对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4项,转为备案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含合并后转为备案的1项),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7项(由64项合并为27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6项(含部分下放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5项,转为配套服务事项2项,新上报服务事项2项。
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
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的单位,要向市监察局做出书面说明。
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五、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xls
附件2:合并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xls
附件3: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xls
附件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xls
附件5:备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xls
附件6:暂停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xls
附件7:配套服务项目目录(4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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