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工商法字〔2010〕109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执法争议,省局决定全面启用说理式执法文书。从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工商系统查办的处罚种类和额度达到听证要求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对逾期不接受年检、验照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件除外)都应当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为统一规范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制作,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全系统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执法争议,推进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旨在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理念贯穿于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中,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罚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工商机关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说理式执法文书应当逻辑推理严密,事实描述详尽,证据分析严谨,文字语言表述清晰。
第二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已经调查终结,或者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况下,将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总结而成的书面报告,属于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
第六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案件查处全过程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部情况,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第七条办案机构经调查取证有以下情形,应当调查终结或者终止调查,及时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但由于下列法定事由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人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
3、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三)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四)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它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五)其他终止调查的情形: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或者法人终止并且不存在责任承担人的等。
第八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首部,即标题应为: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条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正文内容主要包括:
(一)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案件来源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当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来源,包括案件线索来源,登记时间、初查情况、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其它有效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外地人员还应写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地暂住地或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应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非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客观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违反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实施若干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四)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据记载要全面,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不利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都应当记载。
(五)案件性质。这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六)自由裁量理由。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应当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写上。
(八)处罚依据和建议。处罚依据是认定违法性质和具体适用处罚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建议是指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以适当简化。
(一)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要求一致。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要求一致。
(三)做出处理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说明事实和证据,理由部分说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四)做出的处理建议。如:不予行政处罚、建议销案、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终止调查等。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尾部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件。
第十四条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首部标题为: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文号为:X工商X处字〔年度〕XX号。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其它有效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外地人员还应当写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地暂住地或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理由,案件办理程序等。
(一)案件违法事实的表述应当完整准确。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叙述的违法事实应当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叙述违法事实应当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征,具备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事实等。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逐一列举,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求,并说明所要证明的违法事实。
(三)法律适用理由的表述应当全面准确。叙述处罚依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即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它既是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具体条款项目及法条内容。
2、写明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即处罚决定所援引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应当明确具体。
处罚决定应当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并对做出的决定及自由裁量行使理由进行说明,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当分别写明。
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详尽的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法律条文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
(四)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理由应当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意见、理由应当进行核实。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持的意见,应当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五)案件的办理程序应当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办理所经过的程序。如: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包括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及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责任。
(二)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救济权利告知应当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
(三)用汉字标全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日期应当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四章说理式执法文书的格式要求
第十九条文书的格式。处罚文书统一使用A4纸,标题一般用二号宋体,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在页脚居中处应标注:共X页,第X页。
其它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目;
2、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零”应写为“○”);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4、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处罚文书的文号,如:X工商X处字〔2010〕X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处罚文书正文部分涉及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第二十一条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二)“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三)“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计量单位的用法
(一)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二)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三)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四)面积计量单位采用“公顷”、“平方米”、“平方分米”、“平方厘米”。
(五)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立方米”。
(六)计量单位只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说理式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参考文本
2、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文本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行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派科(分局、所)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及证人,查封扣押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的设备台,生产物品件,包装盒个,现场抽样份,并送质量检验所检验,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生产设备及物品存放于县路*号(一般根据案件发生及调查过程写)。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二、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销售收入-购进价款=违法所得,即***元-***元=***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三、证据及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份,证明从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四: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抽样记录份,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
证据七:×××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已构成**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六、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要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分别写上;如果没有争议(或分歧),此部分可以省略。
七、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写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规定(要具体到条款项目),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其正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从轻、减轻)如下:
(一)没收******;
(二)罚款******元。
××工商局××大队办案人:××××××××××年×月××日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号
─────────────────────────────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案件来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写,到立案止)(可以不写)
(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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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或种类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
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如涉及保护举报人的因素可不列)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份,证明从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四: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抽样记录***份,*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
证据七: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执法程序)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
一、*********************。
二、*********************。
(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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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当事人在听证会提出陈述、申辩,有证据支持,经审查合法有据,我局予以采纳。(反之则为:当事人在听证会提出陈述、申辩,没有证据支持,我局不予采纳。)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条文),已构成***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处罚决定)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
二、************。
(履行方式)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帐户:,帐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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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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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