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级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发〔2013〕33号
颁布日期:2013-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级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乡级统计在政府统计中的基础作用,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皖政办秘〔2013〕165号),并结合我市乡级统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乡级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乡级统计工作的领导

乡级(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统计肩负着基层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级统计资料等职责,承担着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等繁重任务,是统计工作的源头和根基,是各级党委、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

当前,我市部分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存在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工作条件差、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待遇偏低以及变动频繁等诸多问题。各县(市)、区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乡级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乡级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统计工作负总责;要明确一名副职主管统计工作,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级政府要根据“企业一套表”改革后统计工作重心下移、统计管理要求提高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机构建设,健全统计网络,充实和稳定统计队伍。

巩固和完善首席统计员制度。乡级统计机构必须配备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员,除明确1名在编在岗人员担任首席统计员外,一般乡镇、街道办事处还须配备1名辅助统计员,标准集镇、省定“扩权强镇”乡镇或五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辅助统计员不得少于2人。

要保持乡级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首席统计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同意后,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首席统计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学习,或上挂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学习业务,首席统计员聘期应不少于2年。

对在编的首席和辅助统计员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在承担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任务期间据实给予补贴;对非在编的首席、辅助统计员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实行工作补贴制度,首席统计员补贴不得少于200元/月,辅助统计员补贴不得少于120元/月。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县(市)、区统计局统一管理。

乡级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积极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统计继续教育。乡级统计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强化乡级统计职能,规范基层统计工作

乡级统计机构要依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按照《安庆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网络维护节点延伸工作方案》,加强辖区内名录库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要主动及时组织辖区内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新增的“四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工作;在县(市)、区统计局的指导下,做好“四上”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数据审核工作,确保一套表报送及时、准确、科学;按照“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扎实推进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督促指导起报单位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台账和档案。

四、强化数据质量责任,加强统计普法和执法力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要把提高乡级统计数据质量作为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杜绝瞒报、虚报现象发生,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乡级统计机构要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活动,加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数据。县(市)、区统计机构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乡级统计机构和人员要积极协助,对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推进乡级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将县(市)、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统计局尽快制定《安庆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基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对评比出的优秀乡级统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不断提高乡级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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