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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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9月,我市被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全省5个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顺利完成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各项目标,现将《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创建措施,确保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蚌发〔2009〕1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激活创业热情,着力发展各类微型企业和创业实体,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使我市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创业平台进一步拓展,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鼓励创办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每年新增一批充满活力的创业型企业;引导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等群体转变择业观念,利用各项创业扶持政策,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市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创业活动活跃指数、创业实体生存指数和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均有新的上升。
具体目标:全市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0户以上、私营企业1000户以上,城镇新增就业3万人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以上(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创业培训0.3万人以上,培训后学员创业成功率不低于50%;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000万元以上。
三、创建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由市政府领导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创建工作方案,将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摆上市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针对创业者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渠道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政策;探索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健全和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形成支持创业的政策体系和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通过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实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实现较高的初始创业成功率。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服务的组织实施责任。建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发布制度,形成基本成熟的创业服务体系。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及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列入政府对各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建立能够及时反映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制度,按期进行统计并做出分析。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统一领导,又相对独立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协调配合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创建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加强创业指导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强化行政服务效能,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强化管理监督考核,确保创建任务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县、区可开展创建创业型县、区活动,把本地区创建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完善各项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建立完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分解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开展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和示范基地;强化和健全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责和功能,建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编写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简报,组织开展先进典型表彰和宣传工作。牵头研究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准确掌握需在本市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转业干部开展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帮助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市发改委: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创业型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
市经信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发展规划、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并建设好中小企业的经济、技术市场及各类中介组织、协会、联合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培育优秀民营企业家。
市财政局:积极筹措、合理安排创业就业资金,编制资金预算,并指导县区财政安排创业就业资金预算,落实国家、省促进创业型城市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创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
市教育局:指导市属高校建立毕业生创业状况信息网络,收集各部门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提供推荐的各种资源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帮助有创业能力的毕业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市国土局: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协调、帮助做好各类创业者创业场地的落实工作;提供被征地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地农民的创业就业工作。
市商务局:拟定涉及商业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拓宽创业渠道,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积极开发商业系统创业服务潜力,努力提供就业岗位。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扶持一些处于创业初期、项目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设立蚌埠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金,完善大学生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市农委:扶持一批产业前景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重点扶持50家具有成长性强、辐射作用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和50个服务功能齐全、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工程和农民创业培训工程。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提出扶持创业的各项举措和建议,优化税收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市工商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创业领域,改善行政管理,支持公众自主创业,重点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发展;监测统计全市企业登记数和新增注册资金,做好企业新开户数和净增户数的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型城市扶持政策,继续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中小企业,特别是要积极支持发展服务业,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更大的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各类创业主体信贷服务和支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担保基金的设立和财政贴息资金依托银行划转拨付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市总工会:深入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职工创业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结合各级劳动模范、标兵等评选活动,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的职工进行表彰;举办职工技能大赛,培育发掘创业技能人才;通过“职工创业帮扶资金”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创业者提供资金扶持。
团市委:深入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活动,加强青年创业观念教育,评选青年就业创业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开展青年创业技能培训,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立返乡农村青年创业园;加大青年创业融资服务,筹建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基金,实施“农村诚信青年小额创业贷款项目”。
市妇联:深入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活动;面向妇女开展创业培训;培育创业典型,开展“优秀女企业家”、“创业女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实施小额贷款,为妇女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市工商联:深入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活动;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管理和指导。
(二)健全政策体系,全面扶持创业
1.放宽创业准入门槛
(1)放宽创业领域。坚持“非禁即可”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2)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
(3)放宽知识产权等出资比例限制。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投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4)放宽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按3万元执行;2人(含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只需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降至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需经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可在本市城乡申办个体工商户。
(5)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居民住宅房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对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对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的生产经营场地,凭企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派出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产权的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工商注册。
(6)放宽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直接核准冠省名。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7)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办法。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对于前置审批一时办不下来,又急需办理筹建手续的,只要其它条件具备,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筹建营业执照。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经具有该项行政许可权的部门确认后,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
2.改善行政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对涉及企业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今后所有新增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涉企收费公示和登记制度,编制和公布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标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规范和清理土地、房产、资产评估和人才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项目的标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禁止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产品开展各种评比、达标和排序活动。
(2)着力创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做到重大决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项目、人事安排和廉政状况“五公开”,打造诚信、开放、透明政府,推进政府向高效服务型政府转变。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我市所有的审批和许可事项均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进一步减少办事程序和环节、缩减完成审批或许可程序的时限,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全民创业的“窗口”作用。加强行政制度建设,全面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和政务督察工作办法,继续落实行政首问负责制、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制度。
(3)放宽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制定合理有序的人口流动办法,鼓励外来人员到我市创业。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承包、租赁工商企业的人员,经有关部门确定,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随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对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购买营业用商品房房价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随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3.疏通融资瓶颈
(1)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支持,在上级行许可的条件下,调整经营思路,加大信贷投入,对一切有利于富民兴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创业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创业型企业、创业型个人,增强创业资金的吐纳能力,实现政、银、企、民多方共赢。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不断营造并优化鼓励创业的融资环境。
(2)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创业贷款担保服务,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积极开发和拓宽多种渠道,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民间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筹款、融资服务。
(3)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金融业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改进金融机构对各类创业主体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全民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及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每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户数不少于20户。
(4)不断推出为创业者服务的金融新产品,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收营业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鼓励法人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
4.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招用的登记失业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统一创业园区(街)扶持政策。城乡各类就业创业园区(街)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区(街)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创业实体,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5)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对登记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当年新增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7)对被批准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根据其吸纳的农民工创业经营户数,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根据园区内当年新增岗位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数,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8)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延长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标准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若国家和省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2)落实鼓励自谋职业的其他税收政策。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开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建立创业用地保障机制
(1)将城市、工业园区、乡镇规划区周边不属于林地的荒山荒坡,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认定,作为非农用地,可不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不交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市政府每年从国家下达给我市的新增用地计划中拿出一定的指标,用于发展民营经济,同时,通过土地整理折抵取得的新增用地指标也主要用于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可以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中,抵押有效期延长为3年,抵押登记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2)预留创业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用于社区服务业的创业经营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经营场所,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创业。在居住区规划中,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
(三)完善创业服务,营造创业环境
1.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2010年底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三级就业服务网络。
2.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创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创业状况调查,定期公布创业市场动态信息。
3.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3年内全市安排3000万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2000万元,县、区参照安排,配套使用,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
4.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场所,依法完善手续,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原有就业创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园区创业。鼓励、支持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每个创业园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各类创业园区力争达到每15-20平方米带动1人就业的标准。
5.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规模,增强担保基金代偿能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
6.开展各类有利于创业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和创业典型。组织创业报告团进行巡回报告和张贴创业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建创业宣传阵地。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中具有典范和带头作用的创业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全市掀起“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环境、努力促进创业”的高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创业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教育。
2.建立创业实训基地。根据创业者需求,选择认定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发展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3-6个月创业实训。对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
(五)严格工作考核,定期兑现奖惩
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创业就业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对各县、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确保创建目标按时保质完成。
五、工作步骤
我市创建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步骤是: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1月-2010年8月)
1.制订工作方案。各县、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完善工作措施。
2.制订扶持政策。市各相关部门出台本部门鼓励扶持创业并带动就业政策;组织编印创建创业型城市文件汇编等。
3.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各种舆论工具宣传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意义、扶持政策、政策落实部门、办事程序等,动员全市各界掀起创业型城市创建热潮。
(二)贯彻落实阶段(2010年9月-2011年5月)
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职能特点,围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三)总结阶段(2011年6月-2011年8月)
1.召开全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大会,总结创建工作经验,表彰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2.剖析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意见,巩固提高创建成果,进一步推进创业工作开展。
3.总结整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汇报材料,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自查和经验交流活动,做好迎接省评估验收工作。
附件: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学群(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操龙灿(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朱求胜(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菊阳(市人社局局长)
刘新民(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王少华(市经信委副主任)
韩激流(市教育局副局长)
汤春义(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刚(市人社局副局长)
韩清华(市国土局局长)
王红(市农委副主任)
宗蓉(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李苏闽(市地税局副局长)
姜和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传强(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运猛(市科技局副局长)
单懿(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黄穗(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施奇(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长奎(怀远县政府副县长)
薛昌露(五河县政府副县长)
周勤(固镇县政府副县长)
徐行忠(龙子湖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陈克亚(蚌山区政府副区长)
周景飞(禹会区政府副区长)
章保川(淮上区政府副区长)
邬晓华(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晓静(团市委书记)
张金玲(市妇联副主席)
宋吉川(市工商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菊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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