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0〕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确保广大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让群众喝上干净水为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划定范围
本次划分方案涉及的范围是全市三县辖区内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已经建成的和正在建设中的饮用水水源地。
四、水源地划分概况
全市怀远、五河、固镇三县共划分不同类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0个,其中河流型2个,地下水型28个。已建成并正在使用的水源地为27个,正在建设中的水源地为3个。
五、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监督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水质监测;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总体供水规划,合理设置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投入品的标准并监督实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展绿色食品,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加强禽畜粪便处理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道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责任单位收集、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和废弃物;参与有关通航水域取水工程的审批,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一览表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