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秘〔2015〕55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
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高铁黄山北站地区(以下简称高铁北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铁北站地区,即宏村大道以西、岩寺路以北、西递大道以东、高铁站房以南(含道路)以及客运枢纽站区域的综合管理。
高铁北站地区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高铁北站地区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高铁北站地区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市文明办、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旅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铁道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高铁黄山北站、黄山高铁客运枢纽站等。
第四条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下设高铁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领导小组的决定,牵头部署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组织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维护和管理好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指导、协调其他执法队伍的执法管理活动;
(四)按照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审查高铁北站地区的市容环境、广告设施、经营店铺和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高铁北站地区的商业业态实施调控;
(五)承办领导小组、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在高铁北站地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分别对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经营秩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
旅游、环保、文化、卫计、消防、物价、烟草专卖及其他执法部门,国有投资主体,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铁北站地区管理工作。
高铁北站地区各执法队伍,按照综合管理的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设立综合值勤服务点,并接受综管办的管理考核和指挥调度。
第六条综管办工作人员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抽调。抽调人员与原单位日常工作脱钩,为综管办常驻人员,在综管办统一领导下,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责权限依法开展工作,实行双重管理。
第七条高铁北站地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完毕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综管办移交;综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日常管养经费纳入黄山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高铁北站地区的交通管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以及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停靠点,由综管办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规划、设置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收费、强行拉客、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秩序排队候客、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
(三)客运车辆不按照站点停靠、候客或者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
(四)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
(五)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六)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制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五)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六)沿道路及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七)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车辆运输造成抛洒滴漏;
(八)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市容标准;
(九)违反市容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
(十)擅自饲养犬、兔、羊、猪、鸡、鸭、鹅、鸽等畜禽,不及时清除粪便;
(十一)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二)超出批准内容、超过时间期限进行临时建设。
第十三条在高铁北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经综管办审核后,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技术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工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设置户外广告应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和店招店牌;
(二)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不安全或者有碍交通、有损公共设施影响市容;
(三)户外广告脱色破旧不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五条在高铁北站地区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经综管办审核,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其他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第十六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标牌;
(三)擅自砍伐、修剪、损坏花草树木;
(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管道及道路设施;
(二)损毁、破坏、挪动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设施;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五)其他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产生生产、施工、营销、生活噪声污染;
(二)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三)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四)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落叶造成烟尘污染;
(五)随意排放污水,违规排放油烟;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妨害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综管办审核,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超出划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无照经营;
(三)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妨害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城管执法、建设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高铁北站地区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高铁北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派驻综管办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关专业执法证件,持证上岗,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发区管委会对综管办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