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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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3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文化教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通过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联办、合办等多种形式,在市区建立或完善一所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序列的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并按标准配备文化课教师,改善教学条件。
(二)各地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通过合作办学、对口支教等多种形式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享受普通教育学校同等待遇,文化课教师的进修、培训和业务学习纳入教育系统统一规划。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体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的训练和学习。
(三)各级体育和教育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加强资源整合,形成以体育部门为主,体育、教育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部门为主。各级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并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加强体育特长生培养及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含省、市示范高中)结合我市重点运动项目的设置情况、本校办学传统和特色,招收体育特长生、组建体育特色班或运动队。
(五)各级教育和体育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采用符合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科学统筹学训安排,提高文化课学习效率和运动训练质量,保证运动员每周文化课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对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的,应及时安排补课辅导。
(六)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为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发展创造条件。
(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和帮助运动员不断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信念,培育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文明意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丰富运动员课余文化生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运动员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八)实施双向综合考核机制,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将运动员训练、比赛情况纳入文化教育学校的考核范畴,运动员代表市、县(区)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计入相关文化课教师的年度考评;运动员学期文化课考试成绩也计入相关教练员的年度考评。根据运动员的学训情况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文化课教师和教练员的绩效奖励。
二、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九)各级体育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十)鼓励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独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市教育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高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或与体育部门合作办学,开设或申报适合体育人才培养的专业,拓宽优秀运动员培养渠道。
(十一)市体育部门应积极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激励和保障政策
(十二)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完善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和参加全国、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在县级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在就业安置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三)运动员及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市、县(区)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四)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疾病的发生。
(十五)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促进运动员就业保障措施,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面临就业的毕业生以及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进就业公共政策范畴,鼓励支持其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公共服务。
(十六)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从事体育工作岗位或具有体育特长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对取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其中,招聘体育老师、体育教练员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者须持相应教师资格证、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各级公安部门招录具有竞技体育特长的特警时,对取得全国比赛前八名或省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报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特殊职位有关政策进行考录。
(十七)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正常运转、训练经费及运动员伙食补助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由同级财政分别纳入体育、教育部门预算保障,逐步加大训练和相关补助经费的投入。运动员、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25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教练员的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对参加每四年一届的省(市)综合运动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参赛费、训练费、奖励经费纳入当年度财政经费预算,促进竞技体育运动不断发展。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各地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加快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充分挖掘社会教育、就业等资源,积极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局面。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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