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人防“结建”管理事项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人防“结建”管理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秘〔201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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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人防“结建”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0〕229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2〕111号)精神,为规范市、区两级人防行政执法秩序,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化、合理化、有序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六安市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结建”管理范围与分工
(一)中心城区范围:北至沪蓉(陕)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至三元河,西到商景高速。面积120平方公里。
管理模式:人防“结建”和易地建设收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服务;市规划局负责“结建”规划人防工程的审核把关。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1096.8平方公里以内区域,分为东部新城和西部新区两个片区。东部新城包括市集中示范园区、金安区三十铺镇、椿树镇、城北乡、中店乡、先生店乡行政管辖的区域。西部新区包括裕安区城南镇、苏埠镇、新安镇、徐集镇、分路口镇、韩排渡镇和横排头风景区行政管辖的区域。
管理模式:人防“结建”审批工作由市人防办管理与服务;市城乡规划局金安直属分局、裕安直属分局负责“结建”规划人防工程的审核把关。
(三)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人防“结建”审批及管理工作分别由金安区、裕安区政府指定相应部门负责落实。
二、人防“结建”基本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积极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安徽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精神,城市规划范围内必须“结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包括: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所、教育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产科研、食堂、办公及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结建”标准、人防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及要求
具体“结建”标准、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03年5月18日省政府155号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房〔2003〕25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缓交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财政、价格、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人防“结建”审批工作,认真落实人防行政审批前置要求。
未依法报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民用建筑,规划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
对违反“结建”规定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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