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佛教寺庙及周边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佛教寺庙及周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佛教寺庙及周边地区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进入寺庙,寺庙及周边地区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使用不符合《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的超长、超粗的香类产品(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直径不得超过1厘米),禁止在殿堂内明火进香。

三、禁止在寺庙周边私搭乱建、非法占道经营。寺庙周边经营户一律不得出店经营,不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和孔明灯,禁止销售不符合《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的香类产品。

四、为防止发生人员拥挤踩踏事故,市民进香请避开农历除夕夜至正月初一、正月十四夜至正月十五的高峰时段。市民进香时应按通行标志行走,在指定地点进香,维护公共秩序,保护自身安全。如遇紧急情况,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安全有序疏散。

五、春节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进香群众车辆和人流情况,对重点寺庙周边实施交通管制,除消防、医疗救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驶入。管制路段和时间安排以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为准。

六、对在寺庙周边私搭乱建、非法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销售“三无”和不达标香类产品的,由工商和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乱燃香的,由公安、市容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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