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皖政办〔2012〕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和谐芜湖、幸福芜湖的必然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县区政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充分发挥市、县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和督查作用,民政、公安、市容、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程序,确保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救助服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救助服务工作。对广大群众提供的流浪乞讨信息,公安、民政、市容等部门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针对恶劣气候,组织开展“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集中救助专项活动,尤其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救助服务;要实行关爱型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主动劝导,实施主动救助。公安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市容部门在城市管理巡逻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民政、公安、市容等部门将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开辟绿色救治通道。
在我市主要道路、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车站码头、公园等人流较大区域增设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建立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社区救助网点为平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逐步推行设立救助服务点和建立信息员制度,推进救助工作向乡镇和社区延伸。切实做好“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任务。
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各县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芜市发〔2012〕14号),建立健全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城乡低保人员、孤残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帮扶机制,切实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帮扶解困工作。家庭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扶)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政策,建立和完善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和监控机制,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
各县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打击有害乞讨行为
民政、公安、市容部门要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码头、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巡查,加大对受助人员和接领人员的甄别和核查力度,发现恶意求助、寻衅滋事的,交公安机关处置。民政、市容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有害乞讨行为,特别是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入站管理,及时做好受助人员安全检查。结合《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站治安秩序工作的通知》(皖公治安〔2012〕261号),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站)或派驻警员,给予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支持,确保救助管理机构安全有序。
四、强化救助管理,提升救助水平
加大救助能力建设,改善硬件设施条件。要积极推进县级“四有”,即有救助管理机构、有专业救助人员、有救助实施场所、有救助经费保障。要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标准。按照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市救助管理站要达到国家二级等级标准,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国家三级以上等级标准,配齐、配强防护装备和救助车辆等救助设施;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要配备安检、技防设施设备,增强安全保卫力量,提高救助管理机构综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全面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进一步加强救助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现有救助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救助管理和服务能力,努力提升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打造一支“作风过硬、技术优良、服务一流、保障有力”的救助工作队伍。
五、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
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不断拓宽宣传渠道,进一步提高救助工作社会知晓度。通过各新闻媒体,公布救助管理机构地址、求助电话、救助政策和救助服务内容,让社会民众包括求助对象知晓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和内容,在第一时间让更多求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通过印制宣传单和在繁华街区、车站码头、街道、社区等发放救助卡片,使广大市民知晓救助信息、渠道和内容,及时为需要救助的人提供帮助。通过社会力量、社工和志愿者介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逐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流浪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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