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体育发展的意见》(皖发〔200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是指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省运动会、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宿州市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三条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按照附件确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运动员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按照附件确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条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上创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创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运动员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创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创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照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每多创1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第六条运动员获得奖牌,或者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主教练员获得与运动员同等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个人项目的教练员奖金按运动员奖金标准发放;团体(组)项目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奖金2倍标准发放;集体项目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奖金3倍标准发放。参加全省运动会和全省残运会集体项目按该队所获成绩增加50%的标准颁发奖金。

第七条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每多创1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第八条运动队有两名或多名教练员的奖金分配方案,根据培养该运动员实际贡献率,在运动队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对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亚运会、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的决定,应当在运动会结束后2个月内作出。对在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的决定,可以在年底一并作出。

第十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对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姓名、获得奖牌情况审核后,会同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向市政府申报,由市政府作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决定。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体育行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比赛纪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奖牌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奖励,追回发出的奖金,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是指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批准的纪录。

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等全国周期性综合运动会上获金、银、铜牌的运动员给予适当奖金奖励。所需奖励经费由参赛主管部门申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附件

宿州市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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