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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教人〔2013〕4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规范和加强在京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春季和秋季各受理一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人事部门对于本校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要严格把关,须在学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方可申请认定。
三、授权委托认定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办法开展工作,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本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人员组成,按照规定的专家条件选拔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专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
四、在此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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