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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京政发[2014]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京政发[2014]4号
为有效应对空气污染、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城乡环境,市政府决定,当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或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二级(橙色)时,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规定的时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或二级(橙色)期间,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暂停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配送烟花爆竹;本市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暂停向市民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违法违规配送、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安排足够的现场看护力量,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看护,确保安全。
三、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期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划定巡防区域,安排看护力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不遵守上述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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