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310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310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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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310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闽人社函〔2013〕229号
蓝瑜代表: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第201331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农保参保率规定问题
我省2009年底启动新农保工作,经过三批次的试点,2012年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在制度施行初期,省里对新农保参保率作了规定,目的是为了在试点初期利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有利时机,推动新农保工作高起点起步,以达到实现全民社保的目的。考虑到制度全覆盖已经完成,2013年,省级已取消了对县(市、区)参保率、续保率的考核规定。今年3月6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对政策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高制度吸引力:一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将对参保人缴费的政府补贴从原来最高补贴50元提高到最高补贴75元;二是增加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城镇计生对象为缴费困难群体,为其提供代缴或增加缴费补贴等优惠;三是建立丧葬补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四是取消了家庭联动机制,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不再受子女参保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城乡居民保制度的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自觉自愿参保。一是完善政策措施,研究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逐步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通过更加有效的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促使农村居民自觉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强制征收,减轻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一级的工作压力。三是着力疏通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渠道,使年轻的参保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在城乡居民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中自由转换,减轻年轻参保居民的参保缴费顾虑。
二、关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2012年底,两部已将此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预计年内将出台。我厅将提前着手研究,做好政策储备,在国家衔接办法出台后,尽快制定出台我省贯彻意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赖诗卿
联系人:陈海栋
联系电话:8756394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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