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消防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闽质监科〔2012〕403号
颁布日期:2012-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消防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闽质监科〔2012〕403号

各有关实验室:

自2009年以来,我局就消防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工作出台了一些补充规定并试行,综合3年实施情况,现就我省消防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消防检测机构的公正性

按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条件的通知》(闽质监科〔2012〕96号)的统一要求,消防检测实验室开展的经营活动应当独立于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得包括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销售、供应、安装、使用或维修等。

二、消防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必须具备的资源

(一)实验室应当具备的人力资源

1.实验室及其各分场所都应由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包括电子电气电器、机械、消防材料、给排水、管道等)担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授权签字人必须由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相关专业毕业且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授权签字范围仅限专业(学历或职称)以内。

3.各专业检测检查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有两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2)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有三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3)具有中专学历且有五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4.检测人员在本实验室本岗位的检测检查工作经历应不得少于一年。

5.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应提供专业人员缴交检测机构所在地的医保、社保原始凭证材料。聘任退休人员可不提供医保、社保等凭证材料,但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实验室有效运行的条件

1.为了确保检测检查工作得到有效控制,实验室及其管理体系应建立一年以上,并有效运行。

2.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设置适宜的岗位,有效控制检测检查的全过程,并存留有证明实验室有效运行的相应记录。

三、消防检测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备

除了按照统一要求,实验室应当就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进行报备外,当实验室的检测检查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已经影响到检测检查工作的开展时,实验室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实验室的能力许可范围。实验室逾期未报备的,视为实验室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省局将暂停证书三个月并予以通报。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质监质〔2009〕591号)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对省局闽质监质〔2009〕679号及591号文进行补充修改的通知》(闽质监科〔2010〕257号)同时作废。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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