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榕政办〔2015〕232号
颁布日期:2015-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榕政办〔2015〕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49号)精神,巩固和发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闽爱卫〔2015〕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和人民身心健康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资源、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城乡环境中存在的“脏、乱、差”问题,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提升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主要行动目标

1.总体目标。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幸福家园工程、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和卫生城镇创建等活动,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现城乡卫生基础条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大气污染、地表水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更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2.具体目标。

(1)到2015年底

——完成132个村庄的综合整治。

——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提高0.2%。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全市60%的乡镇和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建制镇污水处理达到30%。

——全市80%的市区、县城集贸市场的环卫设施基本配齐,环境卫生符合要求;乡村集贸市场垃圾及时清运,清运率达100%。

——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75%左右。

(2)到2016年底

——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3)到2020年底

——完成500个村庄的综合整治。

——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6%以上。其中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要实现卫生厕所基本全覆盖,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罗源县要力争实现97%以上,永泰县要力争达到90%以上。

——新创成国家卫生城市1个以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3个以上。其中:福清市、长乐市力争创成国家卫生城市,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各新创1个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全市30%以上的乡镇(县城)要达到省级卫生乡镇、县城标准,95%以上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示范村)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其中福清市、长乐市全部乡镇要建成省级卫生乡镇,其他各县(区)每年要新创1个以上省级卫生乡镇,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力争创成省级卫生县城。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全市所有乡镇和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较大幅度提高,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达到“十三五”规划目标要求。

——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5%以上。

——国家及省级卫生城镇“四害”密度要求:城区控制在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以内,农村不超过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的2倍。非卫生城镇“四害”密度要求:城区不超过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的2倍;农村不超过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的3倍。

——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秸秆焚烧监管,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努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

——全市乡镇、行政村的乡道、村道逐步全面实现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三、工作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加快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1.推进城市基础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积极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保障政府投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共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建委、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落实《“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大力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城市保洁工作。继续改进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方式,扩大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范围,推广降尘、低尘清扫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逐步将数字化城管平台覆盖到城乡结合部。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完善村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建设。加大对村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有步骤、有重点地规范建设村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体系建设,乡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保洁员,配备车辆,定期收运各居民点的垃圾。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模式,其他村庄可就近分散处理。

责任单位:市建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推行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落实《“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进行集中处理,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重点解决好农村畜牧养殖场(点)的污水处理问题。

责任单位:市建委、城管委、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6.加强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加强车站、港口、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加强人员密集地区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乡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加大对小餐馆等“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力度,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以雾霾频发地区为重点,坚持源头管控,狠抓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建委、城管委、交通委、旅游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重点清理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加大对农贸集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市容顽症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马路市场、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路边洗车、占道经营、夜市摊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问题。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市场秩序,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继续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全面开展幸福家园工程建设,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路面保洁,疏通边沟,清理草堆、粪堆、垃圾堆,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加大白色垃圾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开展秸秆还田等资源化综合利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建委、交通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强交通环境整治。强化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河流沟渠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平整、硬化道路,全面清理公路沿线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的非公路标志牌、广告牌,确保通航水域航行安全和岸线资源合理利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建委、城管委、园林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开展农村河道生态治理。全面推广“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流域治污体系。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对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源一策”治理,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统一组织开展季节性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加强病媒生物日常防制,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落实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规划

12.加快水质检测、供水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发改地区〔2007〕2798号)、《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城〔2012〕82号),根据城市水源特点、供水设施状况和城市发展需求,重点进行自来水厂和供水厂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供水能力建设等。

责任单位:市建委、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现有工程巩固提升,加快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和供水保证率。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教育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继续提升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14.加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改厕步伐,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鼓励建设“四格式生态厕所”和沼气池,加强对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农业局、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强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农村新建住宅小区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建委、卫计委、教育局、旅游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农民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广泛开展卫生城镇创建活动。

17.提升创卫水平。以卫生城镇创建活动为抓手,结合幸福家园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城乡整洁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坚持规划引导、源头管控,加强城乡环境的美化、绿化、亮化,着力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动员美丽乡村、生态村等乡镇(村)创建省级卫生城镇,到2020年全市95%以上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示范村)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并获得省级命名。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城管委、建委、农业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发动群众参与。制(修)订市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积极推动街(镇)、社区(村)、单位等定期组织开展大清扫、义务劳动等活动,劝阻和治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卫生创建活动的良好格局。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城管委、农业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卫生城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在整洁行动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对照目标任务要求,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照目标任务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整洁行动时间进度表,精心组织实施。市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口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爱卫会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导,建立规范的信息统计、数据汇总、资料收集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围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主题,结合爱国卫生月等重要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报道,营造社会氛围,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着力推动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卫生问题。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组织妇女、共青团员和青年投入到整洁行动中来,共同推动活动开展。

(三)加强督查和通报,强化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定期督查和通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督查,强化各阶段工作落实,推动目标任务的实现,市爱卫会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为掌握整洁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爱卫办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数据汇总等工作,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前将本季度整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爱卫办;每年对全年整洁行动进行自评,并于次年3月初将自评结果报送市爱卫办;市直相关部门要指定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情况报送工作,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负责人员名单报市爱卫办。

市爱卫办要按省爱卫办要求,及时报送我市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全市通报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爱卫办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资料的归档和整理,特别是影像和图片资料,以备国家、省爱卫会年度考核评估和2017年中期评估及2020年终期评估检查。各地各单位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环境卫生问题认真梳理和整改,努力提高群众对整治行动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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