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榕政办〔2013〕16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总结实施行政决策制度过程中的经验,坚持依法决策,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将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内部监督科学设置在行政决策的不同阶段,形成完善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要建立行政决策的实施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年内在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选择1至2件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对决策实施引发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内容或停止决策实施,对存在乱决策、违法决策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法制办配合)

二、深化制度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做好201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年度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计划。重点加强国有房屋管理、二次供水、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要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认真梳理已出台的政府规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执法实际,研究提高政府规章处罚限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提出合理的处罚额度上限,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及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查阅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义务和实行地方或行业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根据规范性文件“两年一清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我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清理与上位法抵触、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报备工作的电子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率。[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等要求,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动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征地拆迁等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市数字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五)继续深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已梳理完成的行政职权的目录、行政职权运行的条件、运行程序和办理时限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要结合法律法规的出台、修订、废止等情况及时调整行政职权,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举措,进一步研究推进我市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的工作,要承接并实施好省政府下放给设区市政府的行政审批权事项。(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六)加强行政执法的评查和指导,提升执法能力。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构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妥善解决部门之间执法交叉、重复执法的问题。在已建成的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监察于一体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平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水平。(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数字办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和谐福州

(七)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加大对守信行为鼓励保护和对失信行为惩戒的力度。建立社会组织分类发展、分类监管机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八)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深化大调解理念,探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方式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优越性,有力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市司法局、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九)进一步抓好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适合我市情况的工作思路和方案,并积极指导连江县进一步深化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好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怠于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法规的统一和权威。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每年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的备案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主动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做到重大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同时,各级法制机构应逐步建立个案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个案监督,促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二)加强效能建设,严格责任追究。为切实服务福州大都市区建设,对效能建设应当紧抓不懈,实现治庸治懒治散的工作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效能投诉平台的建设,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分清责任,根据危害后果、责任大小,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市监察局、市效能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六、夯实基础,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重要性的认识,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主动运用法律思维和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持续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县的建设。连江县作为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之一,应当在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结合本县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借鉴国内其他城市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整套既符合法治理念又切合本地实际的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和措施,为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打开新的局面。(连江县政府、市法制办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重点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各部门局(办、委)会议学法,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法治政府建设研讨班。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保证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的各项决定和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推进服务型的政府建设。[市公务员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参与]

(十六)继续推进法制员制度。市、县两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从现有工作岗位上的执法人员中,挑选道德品质好、法律素养较高的执法人员作为法制员,赋予其在一线执法活动、案件办理中的审核把关、监督指导职责,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法制员,在干部提拔任用中应当优先提拔使用。(市公务员局、市法制办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七)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大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的力度,逐步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逐步改变我市法制机构和队伍总体较为薄弱的面貌。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法制工作有人做、做得好。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制员,重视发挥法制员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依法行政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在依法行政工作上走在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法制办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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