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龙政办〔201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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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交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有效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省委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闽委编办〔2010〕201号)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交人〔201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整合资源、调整机构、理顺关系、精简人员、提高效能、平稳过渡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确保平稳、规范、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按照行政许可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责相分开和“权责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整合全市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政、航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六个方面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职责,交由新组建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一)机构设置
1.组建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龙岩公路稽征处的监督处罚职责和人员编制,组建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市交通局管理的副处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坂寮超限运输检测站、武平十方超限运输检测站、长汀七里超限运输检测站、永定古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漳平溪口超限运输检测站、连城文亨超限运输检测站、新罗大池超限运输检测站、新罗铁山超限运输检测站等8个超限运输检测站不作为独立的法人事业单位,交由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管理。
2.组建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各县(市、区)整合同级公路路政管理所、运输管理所(地方海事处)、公路检查站、公路稽征所的监督处罚职责和人员编制,组建“XX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副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3.撤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设立新的公路保护及路产管理部门。根据《方案》规定,撤销龙岩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和7个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原路政管理部门除行政监督、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之外的行政管理职责分别由市公路局及下属县(市、区)公路分局承担。在市公路局内设机构增设公路路政许可管理科,县(市、区)公路分局内设机构增设公路路政许可管理所。
(二)主要职责
1.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组织指导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和跨区域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并开展相关工作。
2.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商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3、职责划分
(1)与运输管理(地方海事)部门的职责划分。运输管理(地方海事)机构承担公路、水路运输行业行政许可、汽车维修、技术鉴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制定行业规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职责,承担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市、县(市、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的公路、水路运输(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行政监督处罚、打击非法营运和与之对应的运输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监管职责。
(2)与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公路行政许可、养护等职责和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市、县(市、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的公路路政监督处罚、公路保畅通、治理超限运输和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等职责。
(三)内设机构
1.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装备科、道路运输稽查科、水路运输稽查科、公路路政稽查与超限运输管理科、监察审计科、政工科等8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综合协调支队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管理工作,检查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起草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做好机关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重要会议;负责单位综合信息宣传、报道及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访、档案、计算机和支队机关总务、财产、房管、车管、接待等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信息化技术运用与维护工作;承办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政策法规科。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政策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交通综合执法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诉讼工作;负责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在公路和水上“三乱”行为的督查治理。
(3)财务装备科。负责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和档案工作;制定年度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罚没款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维修(维护)、及效益评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资料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的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评审申报;制定全市两级交通行政执法系统的装备计划以及实际工作中需要数量和规格;协助做好物资的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督促检查装备技术的使用、维护。
(4)道路运输稽查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实施对全市道路客运、货运、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和轨道交通行业的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依法对全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运输站场等客货运输中介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并查处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紧急运输的秩序维护,负责春运等重要节假日临时运输检查站点工作。
(5)水路运输稽查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督促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质量管理工作,查处内河“三无”船舶,对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行为予以处罚;负责内河水上交通秩序,打击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受理群众举报或水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及反馈工作;负责查处船舶影响内河水域环境行为;负责水上水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港口、岸线、水路运输、航道等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纠正并查处违法行为。
(6)公路路政稽查与超限运输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监督和检查职责,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负责公路巡查工作,制止、纠正污染公路和破坏、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设施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采取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处罚和追偿工作;负责管理公路两侧的红线建筑控制区,依法对治理超限运输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紧急运输、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的保畅通工作,负责管理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
(7)监察审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和维护有序规范、公平公正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负责支队道路、水路和公路路政稽查案件的处罚、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支队受理案件相对人的纠正违章行为处罚,取缔非法经营的法律裁定,保护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运输单位的合法权益;负责做好各种案件的处罚处理各阶段中的规范管理、信息统计、案卷公布归档等工作;负责支队内部审计,对支队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及管理进行审计。
(8)政工科。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干部、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支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和群团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县(市、区)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内设机构和科级领导职数可按工作需要、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任务分工等设置,具体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商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四)人员编制
根据《方案》下达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控制性编制453名,其中一线执法人员337名,超限检测站人员116名。在省下达的控制编制数内,根据省编委闽编〔1994〕4号、闽编〔1995〕66号、闽委编办〔2001〕242号文件精神,划转福建省龙岩公路稽征机构人员编制216名,划转龙岩市公路路政机构人员编制82名,划转新罗区交通公路稽查站人员编制9名,核销龙岩坂寮通行费征收机构人员编制65名,核销王庄通行费征收机构人员编制61名,核销新泉通行费征收机构人员编制20名。
1.核定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拨事业编制52名;核定支队长兼政委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含纪委书记)3名(正科级),内设科室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2.核定8个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116名。其中核定坂寮超限运输检测站事业编制17名;武平十方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17名;长汀七里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17名;永定古洋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13名;漳平溪口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13名;连城文亨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13名;新罗大池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13名;新罗铁山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13名。各超限检测站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站长1名)。
3.核定新罗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拨事业编制50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大队长1名)。
4.核定永定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拨事业编制43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大队长1名)。
5.核定上杭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拨事业编制39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大队长1名)。
6.核定武平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拨事业编制38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大队长1名)。
7.核定连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拨事业编制39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大队长1名)。
8.核定长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拨事业编制38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大队长1名)。
9.核定漳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拨事业编制38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大队长1名)。
人员编制调整见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编制控制数一览表。
根据《方案》有关规定,闽编〔1993〕4号、闽编〔1995〕39、闽编〔1995〕66号、闽编〔1990〕053号以及闽委编办〔2001〕242号文等文件分配下达的公路稽征、公路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和运输管理的事业编制全部下放地方管理。其中属于市人事局管理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人员工资基金,下放属地人事局管理。
三、做好人员划转、参公管理和养老保险接续工作。
(一)人员划转
1.公路稽征、公路路政人员划转。原市、县(市、区)公路稽征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成建制划入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市、区)路政机构在编人员成建制划入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交接手续由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办理。
2.县(市、区)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地方海事)机构人员划转。在编已参公登记的稽查人员,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直接选调。
3.超限运输检测站人员划转。各超限运输检测站人员根据编制部门核给的编制数,按照从事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原则进行划转。原则上各超限运输检测站人员岗位每2年进行调整轮岗。
4.公开招考、遴选。市、县(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到位后,因工作需要新增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遴选。
上述人员划转后,现在编人员已定职级保持不变,执行属地工资制度和津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在编干部,未进行参公登记可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06〕15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7〕186号)精神,经考核择优录取,办理参公登记;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参加经省运输厅和省公务员局共同组织的统一考试后择优录用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勤人员。
(二)参公报批工作
根据《方案》有关规定,市、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成立后,应按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的报批和人员登记工作。
(三)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接续。根据《意见》精神,市、县(市、区)公路稽征、公路路政、公路检查站管理机构人员划入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按照属地参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原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后不再补缴。市、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金转移工作。
2.离退休金标准。县(市、区)公路稽征、公路路政机构离退休人员划转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离退休补贴标准高于所在地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今后该项补贴随当地津贴标准的调整逐步冲销;划转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执行属地标准。
3.提前退休。符合省政府闽政办〔2009〕50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市、县(市、区)公路稽征机构人员,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成立前,根据本人意愿,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四、经费来源、执法收费管理和资产移交工作
市、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费为财政核拨,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
1.划转人员的经费来源
(1)人员基数。按公路稽征、路政、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在编人员划转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实有人数进行确认。
(2)经费渠道。纳入2011年初省级交通部门预算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中安排的稽征人员经费和市、县(市、区)级分成资金中安排路政和公路超限检测站在编人员的经费。
(3)经费基数。经费基数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三个部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数按个部门2011年初省(市、县)级交通部门预算安排合计数核定,专项业务经费基数由省级根据各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综合执法成本另行研究核定。
(4)划转时点。以公路稽征、路政、公路超限检测站和公路检查站在编人员正式移交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且工资由执法机构发放的当月为时点。
(5)省财政下划的基数纳入对市、县(市)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由市、县(市)统筹保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关的经费开支。
2、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收费管理
交通综合执法罚没收入由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公路损坏修复、必要的办案经费等支出,支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资产移交及日常工作交接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接省公路管理局接收同级公路稽征机构国有资产,原稽征机构使用并拥有产权的国有资产应全部移交给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市)公路稽征机构原有办公场所作为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场所;超限检测站保留目前使用的办公场所、车辆、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改革过渡期间,市、县(区)运输管理(地方海事)机构继续履行并承担原有监督处罚职责,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继续履行并承担原有职责,直至与新成立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完成工作交接。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交接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交通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部署,在各县(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编办、组织、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快制定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二)正确引导,认真组织。按照“机构一步到位、人员分步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全面开展”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完成综合执法改革任务。
(三)规范运作,严明纪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要严格政策,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禁扩大实施范围,严禁超编划转人员,对违反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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