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1年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龙政办〔201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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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1年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2011年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五日
2011年度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市各级各部门利用外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内容
1.对在2011年度引进新办或增资的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按项目数实行奖励;
2.对在2011年“9·8”、2010年“11·8”招商活动新签约的项目,按报批的合同外资金额实行奖励;
3.对已批外资项目在2011年内到资的,按实际到资金额(按验资口径计算,下同)实行奖励;
4.对2011年度引进外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特别贡献奖。
二、奖励标准
1.对引进新办或增资的外资项目,按项目合同外资规模给予奖励。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1000~20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3000元;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2001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对“9·8”、“11·8”招商活动新签约项目报批的合同外资金额给予奖励,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1元;
3.对实际到资的奖励按实际到资金额给予奖励,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2元;
4.特别贡献奖按当年利用外资工作开展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三、奖励的申报和发放
1.引进新办或增资外资项目奖励的申报:龙岩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于2012年3月底之前上报2011年的引资项目,并提交项目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2.合同外资奖励的申报:龙岩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于2012年3月底之前上报已报批的2011年“9·8”、2010年“11·8”招商活动的签约项目,并提交项目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3.外商实际到资奖励的申报:龙岩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于2012年3月底之前提交该项目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4.审核与发放: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将奖励金拨付龙岩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
5.奖励金使用:奖励金由各获奖单位负责分配,用于招商活动。
四、本办法所称“外资”系指境外投资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投资者)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投入的资本金。
五、本办法由龙岩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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