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督查通报制度(暂行)》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督查通报制度(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2〕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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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督查通报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现将《嘉峪关市政务督查通报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嘉峪关市政务督查通报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政府系统效能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落实,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甘政办发〔2010〕22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督查通报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
第三条政务督查通报的范围是各区、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省政府目标责任书涉及到的在嘉单位。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通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政务督查通报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夸大、不缩小,不瞒报、不漏报。
第五条通报事项
1.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3.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市政府领导批示中需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5.省、市惠民实事的落实情况。
6.省、市目标责任书各项考核指标的落实情况。
7.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8.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9.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10.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落实情况。
11.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新办法,取得的新经验、新成绩。
第六条督查通报采取月报告、季通报的方式。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通报事项中上一月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逾期不报送者视为工作未推进、未落实。市政府督查室按季度通报各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呈送市政府领导阅知。
第七条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力量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对工作实际进度与报送材料不符的单位进行点名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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