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全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全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2011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完成我市今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从9月份起至年底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实行预警监控。现就采取调控措施,确保完成我市今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重要意义

全市2011年节能降耗控制目标是万元GDP能耗下降3.2%,1-2季度实际下降4.02%;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是下降3.66%,1-7月实际下降14.58%。但从当前情况看,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长,特别是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综合能耗增长明显加快,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率有逐步减低的趋势。后几个月,要确保完成全年目标,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压力很大。实施预警监控,采取严厉调控措施,是确保实现今年节能降耗目标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实施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工作重点

(一)继续抓好“十大”节能工程。加快推进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工程,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大力推进工业节水工程,加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工程节能。责任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

(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10月30日前,对列入2011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关闭小企业计划的企业,逐户进行核查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关闭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立即停止供电;对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工业领域节能降耗。认真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实现源头节能。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指导,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树立一批标杆企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配齐用好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管理节能。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四)加强交通领域节能降耗。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增强运输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提升组织化水平、运输生产效率和实载率。在出租汽车业,加快推行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责任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五)发挥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示范作用。执行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加快公共机构建筑及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扎实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确保今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直各部门。

(六)大力推动农村节能降耗。积极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大力普及农村居民使用沼气,推广省柴节煤灶具、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和节能家电的应用,推广使用节能型农业机械设备和提灌机电设备。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七)积极开展商务领域节能降耗。做好商务领域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改造,积极创建国家级绿色饭店,减少一次性用品。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对各类节能节电商品设置节能商品标识,开展节能商品宣传和推广。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旅游局。

(八)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减少电梯使用、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普及使用节能产品、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培养自觉节能习惯等全民节能行动要求。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宣传节能政策,倡导节俭风尚,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基本方式

(一)设立预警监控指标。综合分析全市上半年能耗增长情况,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7个县(市、区)及重点用能企业9-12月能耗预警监控指标,从9月份开始,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必须积极采取强力措施,严格控制能源消耗,确保完成监控指标,并按上月欠账累加、年度任务不减的原则,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二)实行预警警示。从9月份开始,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各县(市、区)综合能耗和规模以上工业能耗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通报。对各县(市、区)按季度考核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对重点用能企业按月监控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并发布预警警示。预警警示分为三级:一级预警警示是指控制指标不降反升的,二级预警警示是指能耗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控制指标的,三级预警警示是指完成控制指标的。

(三)实施分类惩处措施。根据预警警示级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类落实惩处措施。

三级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表扬,当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加2分。

二级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2分;对县(市、区)次季供电量扣减上季实际供电量的10%,对企业次月供电量扣减上月实际供电量的10%;同时,对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停止辖区内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和公益性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对企业上月超预警监控指标的电耗,按相关规定执行目录电价加价政策;完成预警监控指标当月警示自动解除。

一级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时扣减3分,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市、区)和企业主要领导;对县(市、区)次季供电量扣减上季实际供电量的30%,对企业次月供电量扣减上月实际供电量的30%。同时,在对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基础上,停止已经审批的高耗能项目建设。对企业上月超预警监控指标的电耗,按相关规定执行目录电价加价政策;完成预警监控指标当月警示自动解除。

四、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确保预警监控措施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各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预警监控实施方案,把市上确定的监控指标落到实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比照市上的做法,对年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实行预警监控。各县(市、区)政府每月12日前,要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上报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情况,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主要领导及组织部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4日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预警警示级别,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主要领导及市委组织部,作为年终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依据。

(二)强化统计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与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相适应的能耗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在每月12日前向市统计局报告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市统计局要在每月14日前将上月全市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情况分析及预警调控措施建议报市节能减排办。

(三)强化应急处置。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市上节能限额标准,对本辖区列入全市年耗能2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制定出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分别列出拟实行限产、停产、关闭措施的企业名单,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由市节能减排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定期对预警监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相关调控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将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实行综合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对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完不成预警监控指标的,对县(市、区)和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完不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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