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3〕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酒泉市校车服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的方式,全面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制度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以县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多措并举。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二)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鼓励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县城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指导学校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或者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校车运营补贴。采取“政府补贴、税收减免、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模式,由市、县(市、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统一购买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用于接送学生,乘车成本采取省、市、县(市、区)政府和学生家长共同分担的方式解决。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由当地政府核算后,省直管县按省、县(市)3:7的比例进行补贴,肃州区按省、市、区3:2:5的比例进行补贴。

(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工作,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要加强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要规范校车保险管理,按规定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一步化解校车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风险。

(五)确保过渡期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在过渡期内,各地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确保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学生校车使用、但尚不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接送学生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六)建立随车照管人员制度。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随车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章行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身体严重不适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随车照管人员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五、工作步骤

2012年6月至9月,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寄宿学生乘车信息档案。确定月票价格和补贴标准。组织有关学校或校车提供者根据《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取得校车使用许可。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试点运行校车。各县(市、区)按照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试点运行校车,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许可,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全面推广校车运营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全市校车服务实现全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校车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市校车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要认真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积极筹措经费。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各地开展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负责筹措。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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