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1年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1年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细则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2011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酒泉市2011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2011年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2011年度酒泉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06〕142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1〕32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1〕61号)。

二、考核目的

(一)落实2011年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目标任务,保证耕地保护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考核要求。

(二)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在土地管理、矿政管理、地质环境治理、测绘管理、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等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执行到位。

三、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统一标准。按照市政府要求,统一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程序、内容和时限,公平公正的进行国土资源目标责任考核,保证考核结果的严肃性和可比性。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考核范围覆盖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等内容,重点考核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鼓励先进,奖惩结合。对完成国土资源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表彰奖励;未完成国土资源目标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问责。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等指标实行定量考核,土地管理、矿政管理、地质环境、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等其它目标任务实行定性考核评估。定量及定性的裁量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四、考核对象及时间节点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时点和采用数据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

五、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201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国土资源目标任务(100分)。

(二)市国土资源局与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2011年度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100分)。

(三)市国土资源局与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2011年度国土资源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信访综治维稳工作(100分)。

(四)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指标(100分)。

六、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于2011年11月中旬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年度国土资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七、考核评分

(一)国土资源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以百分制为基础,由政府国土资源目标任务评分、县(市)国土资源局目标管理任务评分、信访综治维稳目标责任评分和单位GDP用地消耗四部分加权计算,所占权重分别为40%、40%、10%和10%。

(二)县市国土资源局目标任务评分由实地考核评分和市国土资源局日常考核评分两部分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60%和40%。

(三)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四)考核结果经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形成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

八、考核奖惩

由市政府确定考核等次、表彰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受奖资格:

(一)未完成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辖区内因国土资源监管不到位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非正常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

(四)因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或省国土资源厅约谈、问责的。

酒泉市2011年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1〕61号)和《2011年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

2011年度酒泉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确定的内容。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四、考核细则

(一)土地管理

1、耕地保护工作

1.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年内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07万公顷,其中:玉门市42996公顷;金塔县36306公顷;瓜州县39088公顷;敦煌市18721公顷;肃北县1211公顷;阿克塞县210公顷;肃州区52168公顷。(肃州区此项指标8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6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4分)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计满分;指标未达到要求,依据《2011年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对国土资源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未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检查,未于当年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

1.2按部署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责任落实到乡、村和农户,保护面积不少于16.07万公顷,其中:玉门市34710公顷;金塔县30427公顷;瓜州县29533公顷;敦煌市17920公顷;肃北县833公顷;阿克塞县172公顷;肃州区47115公顷。(肃州区此项指标8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6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4分)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进行考核。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计满分;指标未达到要求,依据《2011年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对国土资源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未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未制定工作方案;未落实到位工作经费的,分别按照该项分值的15%扣分。县、乡两级基本农田管护组织不健全;保护责任书没有全部签订到乡、村;保护责任没有全部落实到农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没有落实到地块;没有设立保护牌标志;基本农田图件、台账、档案不齐全并没有及时更新的,分别按照该项分值的15%扣分。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和"六个一律不批"政策规定,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

1.3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任务。(肃州区此项指标5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4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3分)

按照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未依法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未完成建设占用耕地补充任务、未达到耕地占补平衡的,依据《2011年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对国土资源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管理制度的,分别按照该项分值的15%扣分。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任务或完成建设任务但未申请验收或虽经验收未合格的,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省厅批准延期验收的项目除外)

2、土地征收征用

2.1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报批和供应建设用地,征地率达到规定标准,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用地。(金塔县、肃州区、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5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4分)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进行考核。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应建设用地,发现一宗该项不得分。未经批准,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每发现一宗按照该项分值的20%扣分,扣完为止。违反供地政策审批供应土地,每发现一宗按照该项分值的20%扣分,扣完为止。未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或未完成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用地供应计划任务的,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

2.2严格落实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补偿费符合规定标准并及时兑现。(金塔县、肃州区、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3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2分)

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或落实不到位、产生不良影响的,该项不得分。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截留、挪用或不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用,该项不得分。

3、土地供应以及市场建设

3.1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程序规范;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入库(肃州区不考核此项指标;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2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3分)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市政府下发的土地出让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未实行招拍挂出让、未经有资质并通过省级备案的机构评估后集体决策或土地出让工作未选择通过省级备案的土地招拍挂机构,每发现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未发布土地招拍挂公告、未公示土地招拍挂出让结果、土地出让程序不规范,每发现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土地出让金收缴未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未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

3.2做好省属及以上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肃州区不考核此项指标;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3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2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63号)进行考核。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省属及以上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相关材料或未按批准文件及时开展省属及以上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每发现一宗按照该项分值的10%扣分,扣完为止。

3.3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禁止无序开荒的决定,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肃州区此项指标4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2分)

发现违法违规开荒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到位,该项不得分。未建立荒地资源监管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

4、基础工作

4.1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并发布实施,按部署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8分)

2011年6月30前未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通过市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未按部署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

4.2落实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财政预算经费。(肃州区此项指标5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3分)

年度土地调查财政预算经费未足额落实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二)矿政管理

1、巩固整顿规范成果

1.1全面完成全省第一、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落实市政府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求,制定整合方案,完成矿区范围划定;按照省、市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动计划要求,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开发转化。(金塔县、肃州区、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5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8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甘政函〔2010〕44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意见》进行考核。未完成第一轮资源整合采矿权换证或未完成第二轮资源整合储量核查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任务,该项不得分。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意见》要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或未完成采矿主体确定和矿区范围划定,分别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未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既定目标规定的指标,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

1.2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发布实施。(5分)

未在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并发布实施,该项不得分。

1.3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规范有序。(金塔县、肃州区、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此项指标4分;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8分)

辖区内存在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乱采滥挖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省、市日常监察每发现一起按照该项分值的15%扣分,扣完为止。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到位,该项不得分。

2、矿产资源市场建设

2.1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符合条件的新设采矿权一律入场公开出让,到期采矿权全部实行有偿延续,市场化配置率达到100%。(4分,肃州区不考核此项指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挂管理办法》及《甘肃省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审批权限内的新设采矿权未实行招拍挂出让或未发布矿业权招拍挂公告、未公示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结果、矿业权出让程序不规范,每发现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到期采矿权未及时实行有偿延续,每发现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

2.2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220万元,其中:玉门市20万元;金塔县26万元;瓜州县31万元;敦煌市27万元;肃北县83万元;阿克塞县33万元。(4分,肃州区不考核此项指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及《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规定,未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任务,该项不得分。

(三)地质环境

1、编制、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群防群治和应急处理,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3分)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考核。未于2011年5月30日前编制并发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该项不得分。未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未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或监测预警体系或应急处置方案或未落实到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分别按照该项分值的10%扣分。

2、组织实施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4分)

根据《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行考核。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完成建设任务但未申请验收或虽经验收未合格的,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管理制度的,分别按照该项分值的15%扣分。

3、全面实施《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3分)

依照《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辖区内90%以上矿山企业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得满分。辖区内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治理方案未达到90%,按照该项分值的30%扣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面未达到100%,按照该项分值的30%扣分。

(四)测绘管理

发布实施“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5分,肃州区不考核此项指标)

未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审批并发布实施,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未制定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未落实到位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实施财政预算经费,按照该项分值的25%扣分。

(五)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

1.1无违法批地、未批先用土地问题,无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擅自超计划批准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肃州区此项指标6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2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批供应土地,或对未批先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到位,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供应土地,发现一起该项不得分。未经批准擅自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建设用地,发现一宗按照该项分值的10%扣分。

1.2无违反政策规定低价供地问题,无违反招拍挂程序供地问题。(2分)

违反国家和省、市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低价审批供应土地,或违反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审批供应土地,发现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

1.3无违法违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补偿安置不落实问题。(2分)

违法违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该项不得分。因违法违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矛盾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2011年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对国土资源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4无越权配置矿产资源问题,无重大矿产资源违法问题。(2分)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配置矿业权,该项不得分。发生重大矿产资源违法问题,该项不得分。

1.5无截留、挪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问题。(肃州区此项指标3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2分)

发生截留、挪用国家或省、市核拨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问题,该项不得分。

1.6按时完成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2分)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发现一起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扣完为止。

2、矛盾纠纷调处

2.1辖区内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矿业权纠纷调处率达到100%。(2分)

辖区内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矿业权纠纷调处率未达到100%,该项不得分。

2.2当年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调处率达到90%以上。(2分)

当年发生的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调处率未达到90%以上,分别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

2.3无国土资源管理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肃州区此项指标3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2分)

发生因国土资源管理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依据《2011年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对国土资源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3、执法监察

加强执法监管。落实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监管责任,维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良好秩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查处整改到位。(肃州区此项指标6分;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此项指标3分)

未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监管责任制度机制,按照该项分值的30%扣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不到位、辖区内国土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混乱,导致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频发,按照该项分值的50%扣分。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查处、督促整改不到位,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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