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1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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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基础。2006年全市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开展以来,随着法律、法规的清理和机构、编制改革的进行,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主体、依据和人员发生了很大变化,已不适应目前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甘肃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1.清理范围
此次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人员清理的范围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含驻酒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
2.清理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主体性质和主体确认依据的清理。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包括执法机构核定编制数和编制性质、执法人员数量和人员性质、执法证件办理和人员培训以及网上录入情况的清理。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和依据变动清理。
二、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1.清理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3月底到4月底,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及驻酒单位对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梳理;第二阶段从4月底到5月底,由市、县(市、区)两级法制部门审核确认;第三阶段从5月底到6月底,清理工作总结、并换发各类行政执法证件。
2.清理方法
执法主体的清理要严格按照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核定的职权进行;执法依据的清理要认真对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执行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梳理;执法人员的清理要与执法证件年审注册相结合,如实填报,认真审核(“三证”年审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及驻酒单位行政执法机构清理结束后,要填写《行政执法机构主体及依据变动情况表》、《行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表》、《行政执法职权变动表》(见附表),按照2006年梳理执法依据的格式,重新修订本机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文本,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市直各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确认,各县(市、区)执法部门清理的执法依据审核确认工作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驻酒单位按管理权限及时报送清理结果,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清理情况,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书面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和市直、驻酒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抽调责任心强、业务和法律素质高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2.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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