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15〕44号
颁布日期:2015-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努力做到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公众参与机制有效运行,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宪法法律实施

1.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带头厉行法治,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2.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全省宪法法律普及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教育引导全市人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弘扬宪法精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推进政府机构法定化。根据中央和省上的安排部署,科学合理设置、调整政府机构,及时研究制定机构改革中新组建部门、职能调整较大部门的“三定”方案,理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断优化完善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2.完善政府“五单一网”,推进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加快制定职责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推进市、县区统一的政务服务网建设,厘清权力责任边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3.深化行政许可相对集中改革,推进审批流程科学化。推进兰州新区综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建行政审批局,探索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加挂行政审批局牌子,建立“车间式”管理模式和“流水线”作业方式,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建立联合审批模块,实现“一口受理、规范办理、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兰州新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4.全面落实《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推进行政程序法定化。按照《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重点围绕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运行流程图,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合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1.严格落实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制定政府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级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要按照上述程序要求完成重大决策前期准备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要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并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2.严格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2015年底,普遍建立市政府至少10人、县区政府至少3人、市政府各部门至少1人的法律顾问队伍,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参谋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实行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制。试行政府法制专务制度,并完善相关措施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3.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加强对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健全完善政府规章制定和制度建设

1.加强和改进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规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制度。探索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机制,涉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研究起草。建立邀请人大全方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制度。积极开展政府规章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完善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机制。完善政府规章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论证、协调机制。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加强重点领域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围绕创新驱动,制定和完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循环经济产业、智慧城市和兰州新区发展等方面的政府规章。建立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城市道路建设、“五城联创”等领域的政府规章体系。完善城市管理服务、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方面的政府规章。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的政府规章和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修订完善《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把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和程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发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依法撤销和纠正各种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横向推进综合执法,适时探索跨部门执法。按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在西固区先行推行食品、质监、工商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西固区政府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配合)

2.纵向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力量下沉。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在近郊四区先行试点执法力量下沉,总结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城管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3.严格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持证上岗。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加强对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健全行政收费收支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和执收执罚部门收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5.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监督的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兰州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电子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并努力实现与“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明确政府法制部门业务监督职责、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督职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检查、联合执法和媒体曝光等有效手段,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典型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2.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办法、内容和保存、查阅程序。在城关区先行推行执法全过程现场记录试点工作。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城关区政府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配合)

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及其他有较大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统一纳入全市电子监察平台并完善流程。各执法部门要公布执法的自由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执法部门、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案卷公开力度,先期在食药、质监等部门和城关区开展执法案卷网上公开试点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中存在的擅权执法、寻租执法、粗暴执法,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食药局、市质监局、城关区政府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配合)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和提案。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7.加强对政府及部门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对规划调整、惠农政策执行落实、扶贫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实行严格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8.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优化完善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提高执法监督的科技含量,努力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认真落实政府合同、协议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9.强化专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按照即将修订的《中国行政监察法》的要求,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完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和审批目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环节和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2.突出政务公开重点。加大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财政资金情况向社会的公开力度,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财政资金的使用。完善土地房屋征收、保障房分配、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涉及与民生有关的经济、城建、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项目,要完善公开流程,确定公开内容,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切实提高人民群众信息公开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全面公开教育招生、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3.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通过各种渠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丰富和优化便民服务平台功能,为公众提供便利、快捷的政务信息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九)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深化法律“七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普法实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2.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把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3.推进信访制度改革。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依法表达诉求,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化解机制。(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4.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集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司法裁决执行、统计失信、金融信息等信用统一平台,实行诚信发布制度,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推行守法激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首长履行好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依法行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继续完善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探索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增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的刚性约束,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推动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强化法治思维的关键,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把学法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习内容。组织专题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培训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四)重视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优化队伍专业结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法治队伍建设,重视使用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关心法治干部的成长进步,使他们当好政府及部门的参谋助手,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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