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我市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和清除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突发性水源地环境事件的界定突发性环境事件是指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而且突然发生,在瞬间或短时间内排放大量污染物质,致使饮用水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给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恶性环境事件。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人为造成的环境事件和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环境事件。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一)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扩散事件。是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因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操作失误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件等原因,导致泄漏、扩散,造成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严重污染,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污染事件。(二)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污)水事件。是指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大量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水、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地,导致水体质量急剧恶化,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的污染事件。(三)因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水源地污染事件。
五、处置原则(一)逐级报告原则1.报告程序。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发生事件单位及时向县区环保局报告,县区环保局接报告后,向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2.报告类型。报告类型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速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区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一个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速报的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死亡、受伤、中毒)等。(2)确报:待查清基本情况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确报的主要内容: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情况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处理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以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二)统一指挥原则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市、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救援力量,科学协调、组织,保障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件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件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件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四)及时抢救原则1.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和事件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2.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3.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件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
六、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市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农委、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水务局、卫生局、广电总台及涉及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应急事件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质等;建立健全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事件情况;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县区和驻兰部队的支援;组织水源地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领导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置制度;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二)环保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市环保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协调、应急监测监察工作,具体为:1.指挥协调组。组长:市环保局局长。组员:市环保局分管监察、监测的副局长及市环境监察局局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办公室主任、污染控制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职责:在市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本单位所属工作小组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及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提出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对策、措施建议。2.应急监测组。组长: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的副局长,组员: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及市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在指挥协调组的总体指导下,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布点及监测采样工作,及时和适时提交监测情况及监测结果报告;及时和适时提出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对策、措施建议,负责与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汇报有关应急环境监测的情况,联系、协调应急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力量支持等相关事宜。3.应急监察组。组长: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的副局长,组员:市环境监察局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在指挥协调组的总体指导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和适时提交调查取证情况及调查取证结果报告;及时和适时提出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对策、措施及建议,负责向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汇报有关应急环境监察的情况,联系、协调应急环境监察人员和设备仪器力量支持等相关事宜;及时和适时提出善后处置建议并参与处置。(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1.市建设局(1)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管理;(2)督促供水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3)负责对供水企业进行调度管理,确保净水药剂和设备的到位,组织对供水量的调度和供水管网的监控;(4)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工作,对各供水企业和居民供水点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实施应急供水的组织工作。2.市卫生局(1)负责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2)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3)对可能造成霍乱、伤寒、甲型肝炎等介水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水源地污染实施卫生防疫。3.市安监局(1)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2)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件处理;(3)组织开展事件责任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事件调查处理。4.市公安局(1)对污染控制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做好事件车辆救援的疏导工作;(2)疏散转移事件现场人群、维持社会治安、监控肇事者;(3)协调消防局负责对事件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4)调配消防车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供水;(5)负责对事件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5.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七、应急处理工作程序(一)接报(发现)与报告1.水源地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县区环保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2.市环保局工作(值班)人员在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二)启动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在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集结,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现场处置1.现场应急处置。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监察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取证,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件责任。监测人员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2.现场污染控制。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急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与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置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应急指挥部。
八、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基本程序(一)现场勘察实地勘察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现场状况,详细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二)技术调查1.采样监测。利用各种监测采样手段测定事件地点及扩散地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数量、各种污染物在环境区域、地带和部位存在浓度等。2.声像取证。录制了解突发环境事件当事人陈述及受害人介绍事件发生情况的陈述等,尽快地对事件场所、污染源、污染危害现状进行摄像和拍照,记录原始污染痕迹和污染面貌。3.技术鉴定。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环境事件,应聘请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对事件进行联合调查,并根据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作出有关的技术鉴定。4.环境事件的终止。当应急处理已达到以下条件时,可以宣布应急状态终止:(1)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装置处于安全状态;(2)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污染的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3)已制定和实施环境恢复计划,事件控制区域环境质量正在恢复之中。5.作出处理决定。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发生的情节、危害后果,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处理决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工作要求(一)各县区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件处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先期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止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县区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四)一旦发现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调查处置,不得瞒报、漏报。
十、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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