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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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的通知》(甘食安办发〔2015〕7号),结合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2015年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现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2015年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科学评价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关于印发2015年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的通知》(甘食安办发〔20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张政发〔2015〕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综合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县(区)政府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三、考核范围
六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县(区)人民政府
1.组织保障: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投入保障。
2.能力建设:包括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技术支撑、依法行政、社会共治。
3.监管工作:包括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案件查处。
4.加减分项和否决项:对具有全国、全省、全市性示范意义的创新举措,给予加分;对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理不当、被追责等情况,按不同情形予以扣分;对发生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予以否决。
(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落实市政府关于农产品种植,畜产品养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协调配合、综合保障、行业发展、政策落实、风险监测、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质量监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等工作情况,主要有保障基础、监管工作和依法行政三部分构成。
五、考核方式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县(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
1.日常考核。由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对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案件查处等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评价验收。
(1)督促检查。原则上全年开展2次综合性督促检查,5-6月份开展一次,9-10月份开展一次。
(2)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
(3)飞行检查。对投诉举报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等进行随时检查。
(4)评价验收。对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督促检查由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进行。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评价验收由省、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上述各类检查可合并进行。
2.年终考核。
(1)自评。各县(区)政府依据2015年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5月底前向市食安办报送年中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含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12月5日前报送年终自评报告、自评表(含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纸质版。
(2)复核评价。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对各县(区)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抽查,综合评价后得出总分。
(3)上报结果。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考核结果按相关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
(4)通报。由市政府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考核
1.日常考核。由市食安办根据“2015年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综合评价确定。
2.年终考核。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依据“2015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提交工作总结和加盖公章的自评表。市食安办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按相关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
5月底前向市食安办报送年中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含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12月5日前报送年终自评报告、自评表(含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纸质版。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解释。
附件:1.2015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2.2015年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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