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0〕239号
颁布日期:2010-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张政办发〔2006〕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掖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火灾级别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我市草原火灾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3.1特别重大(Ⅰ级):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1.3.2重大(Ⅱ级):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1.3.3较大(Ⅲ级):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1.3.4一般(Ⅳ级):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境内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灾后草原恢复。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张掖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草原防火行政措施等重大事宜;领导、组织和督导各县(区)、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重大、特大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协调解决涉及各县(区)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研究部署重大工作;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落实有关领导决定的草原火灾扑救事项;根据火情,向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草原火灾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商请驻张部队参与应急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了解和督导受灾县(区)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和灾后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推广科学合理的草原利用与保护技术;提出草原火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全市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查处草原火案;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2.3.2市工信委:负责草原防火紧急物资储备、调运等计划的安排与落实工作。

2.3.3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

2.3.4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危险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开展火案侦破;调派公安消防支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3.5市民政局:负责灾区群众生活救济工作,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

2.3.6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落实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2.3.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灾区道路,确保道路畅通,保证将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

2.3.8市水务局:负责维修受灾地区水利设施,发布水情信息,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2.3.9市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2.3.10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2.3.11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扑火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2.3.12市气象局: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协助畜牧部门进行草原火灾的动态分析。

2.3.13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扑火救灾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2.3.14中牧山丹马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及驻地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2.4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监测预警体系

3.1火情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和各县(区)值班报告,气候信息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火情监测组织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要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3.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地就近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县(区)应急指挥部接到草原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核实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3预警行动

3.3.1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4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县(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确保草原防火指挥协调有力、信息传递高效。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当突发草原火灾时,所在县(区)政府要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火灾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达到较大(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超过较大(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1.2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后,应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处置: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火灾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装备与队伍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2)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根据火情,迅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4.1.3肃南、山丹、民乐县政府应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市、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1)第一梯队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干部职工、广大农牧民群众;

(2)第二梯队为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队;

(3)第三梯队为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4.2信息报送

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并由指挥部签发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并通报应急成员单位。

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要及时通报市林业部门;省、市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要通报邻省、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本预案启动后,如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市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3应急终止

较大(Ⅲ级)突发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市应急指挥部和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一般(Ⅳ级)突发草原火灾由县区政府根据火灾现场处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由市、县(区)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5.2调查总结

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市、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根据我市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物资储备和管理,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草原火灾的物资保障能力。

6.2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分别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火灾发生后,市财政、畜牧部门要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申请国家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

6.3技术保障

市、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作流程,提高火情应急处置能力。

6.4通讯保障

市、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做好平常状态下车载电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工具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各类通讯工具性能良好、通讯畅通。

6.5治安保障

草原突发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发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及其设施的活动。

6.6安全防护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由市、县(区)政府负责。

6.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区)政府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县(区)政府或指挥部报市政府决定。

6.8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审核发布。必要时市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须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6.9气象服务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实施动态监测预报火场火情状况,为灭火救灾提供各类气象服务。

6.10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区)政府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要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适时开展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表彰和奖励

火灾扑灭后,市政府对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掖市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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