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佛府办〔2009〕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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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9〕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
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行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模式,建立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的新机制。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推行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是保障我市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长期工作,涉及生猪产销两地政府及多个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冼瑞伦常务副市长任组长,麦洁华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汤建军,市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委办公室。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市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应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
二、加快我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建设
为加强生猪源头管理,保障我市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需面向市外,建立一批我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
(一)增加本地优质生猪的市场供应
各级政府要出台有力政策,大力扶持本地生猪养殖业发展,不断提高生猪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强养殖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本地生猪的质量安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本地出栏的生猪优先供应当地市场。力争通过2年努力,使本地生猪在本市的销售比例达到80%以上。
(二)推进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建设
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互利双赢”的原则,在市外选择养殖规模、养殖环境、动物防疫及生猪质量安全监管等条件符合要求的生猪养殖场或养猪合作社作为我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实行市外生猪完全由定点基地供应的模式。
市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生猪产地县级农牧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或合作社(协会),经区协调小组考察审核后,准予其成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按实际需求量1:2的规模建立。
我市相关区政府应向被认定的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统一颁发“佛山市xx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牌匾,并与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所在地县级政府签订《安全优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
各区经贸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到定点供应基地采购生猪。
各区财政应设立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的实地考察认定和质量安全检查(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三、推行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新模式
为更好地对接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厂,健全生猪溯源管理制度,需建立“定点供应,厂场挂钩”新模式,实现生猪的定点采购和集中交易。
(一)建立生猪直接销售的场所
今年10月底前,各屠宰企业应建立厂内生猪交易场所,方便生猪的直接交易和集中管理。该交易场所的建设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所经营的生猪不得销往场外;尽量减少生猪在屠宰厂的存放时间,厂内交易的生猪原则上应在当天屠宰完毕,超过48小时仍未屠宰的,需报区经贸和农业部门备案。
(二)减少市外生猪交易的中间环节
今年10月底前,各屠宰企业应直接从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集中采购,在厂内生猪交易场所向猪肉零售商进行批发销售。
屠宰企业应与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签订《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合作协议书》。
(三)设立本地生猪供应的专栏
屠宰企业应在厂内生猪交易场所设立本地生猪专栏,由生猪批发商向猪肉零售商进行批发销售,屠宰企业可向生猪批发商收取一定的交易场地租金,但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生猪批发商在厂内交易场所经营的生猪必须100%来自市内(市内生猪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饲养3个月以上的),不得经营市外生猪。生猪批发商应与屠宰企业签订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协议书。
为降低本地生猪的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由区财政对本地生猪批发商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四、严格执行生猪及其肉品检验检疫制度
(一)加强肉品质量检查监督
各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和违禁药物残留检测,确保出厂肉品的质量安全。
各驻厂动物检疫员要认真做好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并加强对屠宰企业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各区农检中心要加大对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监督抽检的频率和数量。
(二)加强宰前生猪质量监控
来自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的生猪,必须经当地农牧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出具相关的证照文书。
我市各区农业部门应与产地农牧部门加强合作,互通信息。产地农牧部门对每批进入我市的生猪的耳标、检验检疫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我市有关区农业部门通报。
为了使市外定点供应基地当地政府更好地协作做好生猪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区财政对市外定点供应基地所在县政府给予药物残留检测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对来自市外定点供应基地和本地的生猪,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其交易屠宰流程,但抽检比例不得少于5%。
对其他渠道进入屠宰场内的生猪,按要求进行100%的药物残留检测。
(三)严格生猪及其产品有关证照管理
各区农业部门应强化对《动物检疫合格证》等有关证照的管理,坚持“谁检疫、谁签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各区经贸部门应加强对《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的管理。各屠宰企业必须用打印机填写《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相关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四)依法处理质量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
对于被检出药物残留(含“瘦肉精”)超标的生猪,由农业部门监督生猪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生猪经营者承担。
对病害猪及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由经贸部门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8年第9号令)执行。
五、发挥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和自律作用
市经贸局应加强对市肉类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农业局应加强对市养殖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肉类行业协会与市养殖业协会应加强协调沟通,开展定期交流,在推行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模式的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提升我市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管理水平,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
本地生猪的生猪批发商,由市养殖业协会和市肉类行业协会与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厂协商确定后,报所在区协调小组备案。
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由市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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