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查处测绘违法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查处测绘违法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查处测绘违法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现将《查处测绘违法案件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规定查处测绘违法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执法监察支队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查处测绘违法案件工作指引
为规范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确保案件查处质量,提高人员办案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确定查处测绘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违法使用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擅自测绘;
(三)超资质测绘;
(四)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测绘行为。
二、认定测绘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测绘单位未取得测绘资质擅自测绘;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资质测绘或非法发、转包测绘项目;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未取得测绘职业资格擅自测绘;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等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立案处理的测绘违法行为。
三、认定测绘违法行为需要依据的证明材料
(一)现场获取测绘成果实物、样本及数据等;
(二)现场拍照或录像;
(三)测绘成果的品种、数量、质量证明材料;
(四)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职业资格;
(五)经批准测绘的作业范围;
(六)测绘成果现状报告。
四、查处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五、办理测绘违法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执法监察大队或国土所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执法监察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测绘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执法监察大队对违法制作、使用的测绘成果扣留的,应就扣留的测绘成果的品种、数量、质量开具清单,制作《测绘行政执法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证人签字或盖章作为凭据;
(四)执法监察大队指派两名(或以上)经办人负责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制作《测绘行政执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执法监察大队现场检查测绘成果实物、样本,拍照,录像,检验等其他工作,制作《测绘行政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六)执法监察大队制作《测绘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报告》;
(七)执法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结果制作《测绘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处理意见。(八)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在立案后六十天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制作《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先将《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时送达矿产资源违法当事人。
(九)当事人收到《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举行听证会。除此情形,不举行听证会。不听证的案件,执法监察大队将《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测绘违法当事人。
(十)听证会由执法监察大队主持,当事人、证人等参加。听证笔录应当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等。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姓名、地址;
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4.申请听证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是否在告知限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十一)执法监察大队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十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或者查找不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可留置送达并拍照留存;同时,在存档案的决定书上说明原因,并要求有关工作人员为见证人签名确认。
(十三)执法监察大队经办人员在案件处理或者处罚实施完毕后,撰写《测绘行政执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十四)涉及当事人触犯刑法或党纪政纪的,执法监察大队编制移送案件材料,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党纪处分建议书》,并将案件当事人移送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十五)执法监察大队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测绘犯罪案件时,应同时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如果公安机关退回不予受理,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反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六、查处测绘违法案件中的查封工作
(一)遇有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的,作出通知的国土所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发出《测绘行政执法案件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有权或会同有关单位对继续违法测绘的设备、材料予以查封。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决定的执法监察大队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被查封人抗拒执法监察大队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物的,执法监察大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测绘违法案件档案中应保存的资料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测绘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
(三)《测绘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
(四)《测绘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五)《测绘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报告》;
(六)《测绘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七)《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
(九)送达回证;
(十)举报信或其他来源材料;
(十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现场勘测照片;
(十四)查封资料;
(十五)证人证言;
(十六)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职业资格;
(十七)罚款缴款通知书;
(十八)《测绘行政执法案件结案报告》;
(十九)委托函;
(二十)其它认为必要的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如有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以及移送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纪委监察部门的案件,还应当补充相应的资料,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党纪处分建议书》等。
附件: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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