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13〕37号
颁布日期:2013-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北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工作规则》等配套文件,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5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北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结对子”工作联系制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离开本市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理有关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开本市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办法)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市委审定或知晓的重要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或报告。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坚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制度。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至四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例会,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三、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十四、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法律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四十五、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报送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案、报告,以及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人事任免事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重要事项,由市长签署。

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先报市长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做好工作衔接。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应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长批准。

五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北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协领导,以及安排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召开。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将议题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提前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委派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列席。

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单位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必须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在获准后委派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内的,原则上不得请假。请假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于会前向市长报告。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发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主任,市人民政府监察、审计、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草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缔结国内外友好城市以及其他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审议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决策和重要文件,以及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的措施;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讨论决定需市人民政府研究的重大工业、交通运输、环保、港口物流、水利、城建、旅游、民生和其他投资项目,以及利用政府性资金、财政承债建设或市财政承诺配套的重大项目;

(八)讨论决定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和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研究全市、区域和重要专项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区土地(海洋)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用海)计划;行政区域变更及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或修编,城市重要区域的规划和调整以及其他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重大国有资产的采购、转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产权变更及无偿划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大额财政预算经费追加事项,涉及环保、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的重大事件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处置等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理决定;

(十四)讨论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大活动安排;

(十六)讨论决定或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十七)其他需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在会前做好议题的协调、审核工作,原则上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单位与会人员在协调会议上发表的意见视为本单位对该议题的正式意见。议题牵头单位应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对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牵头单位与相关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参考方案,提交会议审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三至四次,也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牵头主办单位须按要求提前提交有关材料、做好汇报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将议题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提前向市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委托对应的副秘书长发表意见。

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必须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在获准后委派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内的,原则上不得请假。请假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于会前向市长报告。

第十一条各单位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视为本单位对相关议题的最终意见。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形成决定意见后,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跟踪督查,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发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北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以下简称市长例会)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市长例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市长例会的主要任务:

(一)通报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市长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市长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长例会,须提前向市长请假。

列席人员不能参加市长例会的,须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请假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于会前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市长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九条市长例会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十条市长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发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市长例会材料(含音像资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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