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防政办发〔2011〕194号
颁布日期:2011-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

为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可缓交或分期缴纳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第二条2011年动工建设的城建百项工程项目,至2011年12月31日止,项目建设按市住建委批准面积或年度计划开发面积,经市住建委确认,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配套设施建设费按80%收取;形象进度达到封顶,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占道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建筑卫生费、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减半收取。

第三条2012年动工建设的城建百项工程项目,至2012年12月31日止,项目建设按市住建委批准面积或年度计划开发面积,经市住建委确认,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配套设施建设费按80%收取;形象进度达到封顶,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占道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建筑卫生费、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减半收取。

第四条写字楼建成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品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3万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每平方米奖励13元;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每平方米奖励15元。

第五条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项目最佳设计、最佳园林、优质工程等奖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荣誉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市住建委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各项奖励金额由市城建办牵头,召集市住建委、国土局、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联合审核界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放。

第七条凡开工后未能在两内按计划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建项目,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权属证书。

第八条凡在“四沿线、四片区、两改造、两景观”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投资额为准)的城市建设项目;在“四沿线、四片区、两改造、两景观”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以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投资额为准)的城市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间,因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而不适用的条款,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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