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2012〕10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现将《桂林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7日
桂林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综合性实施方案。
一、“十二五”我市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要求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
2005年的1.20862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0.9998
吨标准煤,累计降低17.28%,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我市以能源消费年均增长9.26%
的速度,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
13.5%的增速,扼制了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大幅度上升势头,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要确保我市与全区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必须保持
11%以上的经济增长速度。今后五年,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经济总量不断扩大,消费结构持续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对发展的瓶颈制约进一步突出。“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十一五”的基础上还要实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增加单位生产总值碳排放强度、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等约束性指标,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我市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资源型产业比重较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占比偏大,经济发展方式仍较粗放,节能减排能力和手段不足情况比较突出,一些投入少、见效快的节能减排措施已经实施而进一步挖掘潜力的难度加大等问题,以及一些县、区和部门、企业领导认识不到位,重经济增长、轻节能减排,利用市场机制不够,激励政策不完善,问责制度不落实,监管检查不力等因素,使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力的政策措施,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二五”我市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资源型优势产业加快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确保实现“十二五”我市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以尽可能小的资源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主要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498
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0.9998吨标准煤下降1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06万吨,比
2010年的7.02万吨增加0.6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30万吨,比2010年的4.15万吨增加
3.77%;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84万吨,比2010年的0.83万吨增加1.2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61
万吨,比2010年的5.02万吨下降28.09%。
三、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各县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在落实自治区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桂林市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按年度将任务分解到县区、部门和企业,并抓好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自治区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聚度。
(八)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我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养生健康产业。到
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以上。
(九)加快发展服务业。以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建设为契机,以建设“五大服务业试点示范区”和世界旅游城为主要载体,实施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创新发展休闲旅游、社会化养老、会展3大试点服务业,壮大提升现代物流、金融、商贸服务、家政服务4大重点与潜力服务业,积极培育科技服务、文化与创意、体育服务、节能环保、信息服务5大新兴与战略服务业,支持发展其他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质量提升。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9%以上。
(十)大力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加大能源开发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5%以上。
四、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
(十一)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快推进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和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工业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
2015
年,我市电力、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降幅达到自治区“十二五”工业节能规划降低目标要求,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运行效率提高
5%,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五年累计约100
万平方米,建立办公建筑能耗动态监管体系,实现办公建筑水、电、气分栋计量达到
100%,二次装修的办公建筑实现建筑分系统、分楼层分项计量;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5.68万吨(市本级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3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
218.2公里(市本级新建配套管网约10公里),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市本级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3%)。
(十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我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县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市、县区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区域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
(十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落实自治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切实加强综合能源消费量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客运、货运、水运企业和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以及综合能源消费量
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旅游星级宾馆(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5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以上的学校等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到2015
年,列入自治区万家企业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每年组织对列入自治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国家和自治区驻我市单位和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做好节能工作,接受所在辖区节能监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电力、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工业行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广泛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行业用能效率和水平。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大工业重点行业减排力度,实行电力、造纸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湿法脱硫机组综合脱硫效率
95%以上,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70%以上。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
4000
吨/日及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烟气脱硝改造。重点监测高耗能企业能源综合利用、产品单耗状况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工业企业减排管理水平。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五)加快推动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实施自治区研究制定推行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并分解下达建筑节能目标,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到2015年,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例达到100%,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95%。以既有办公、商场、宾馆为重点,以建筑节能试点示范为平台,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2015年年末完成既有建筑改造节约1万吨标准煤。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创建节约型校园、宾馆、住宅小区等一批节约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大力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到2015年底力争实施绿色建筑项目3个以上。全面实施《桂林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在2-3年内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当量面积337万平方米,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继续推进绿色建筑照明工程,率先在政府机关、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领域推广照明节电技术。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提高新型材料的节能性能,引导、支持扶植墙材企业向节能效果较好的轻质板材、高强复合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新型墙材发展,力争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新型材料的产量占到全部新型材料的15%以上,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做好建筑节能技术本地化应用研究和关键配套政策研究,加快节能技术的成果转换。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六)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结合自治区拟出台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我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方案。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深入开展“车船路港”自治区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和集装箱运输,逐步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船舶新技术的使用,加速淘汰老旧汽车、船舶。积极引导漓江游船使用清洁能源,推动漓江游船以液化天然气作为动力燃料的试点工作。引导城市公交行业使用和推广混合动力、天然气动力、电能动力等环保型公交车,推广油气两用出租车。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十七)加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大力推广免耕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加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用电节能技术推广,积极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继续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在漓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积极配合自治区组织实施千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推进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
80%以上。
(十八)加快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结合实施自治区商业和民用节能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我市商业和民用节能行动方案。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等领域,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型大型商场、超市和绿色宾馆等示范试点建设。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倡导绿色、节能、低碳消费模式。
(十九)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力度。结合实施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公共机构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机场、车站创建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加强用水管理,普及节水器具。加强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支持驻桂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全面实施《桂林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再制造、“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农业秸秆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工业大宗固体废弃物利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等重点循环经济工程建设。深入开展生态农业和工业、再生资源利用、有色金属新型材料、再制造产业等深加工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逐步由
“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转变为“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使物质和能源在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到
2015
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重点工业行业中超过一半的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循环经济企业,新型干法水泥、火电、糖业等行业100%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二十一)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减少矿产开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火电、冶炼、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煤矸石、粉煤灰、尾矿、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转化,减少转移。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全面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到2015年,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新型墙体材料所占墙材总产量比例达到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比例达到80
%以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到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分别达到80%。
(二十二)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再生,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加快“城市矿产”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旧家电、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定点拆解企业和再制造示范企业,有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建立再制造激励机制,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废旧资源循环回收渠道。
(二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完善“分类回收”和“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推行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加快建设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工程或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在水泥、肥料等行业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工程。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清洁生产规划,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强清洁生产推行的组织领导。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旅游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
(二十五)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快工业重点企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和雨水利用项目建设,加强中水回用,循环利用冷却水,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水平。大力推广先进的节水型或无水型工艺和节水技术措施,全面提升工业节约用水能力和水平。加强农业节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建设节水型社会。到
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00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4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5%以上。
六、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二十六)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将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落实到位,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措施,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十七)落实财政激励政策。强化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的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政策,完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本级财政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引导和支持重点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市财政确保在“十二五”期间每年投入2000万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力度培育一批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和中央财政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整合各类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支持采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产品,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二十八)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作用。贯彻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贯彻落实国家推进的资源税费改革和环境税费改革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
(二十九)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落实加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登录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与证券融资联动,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合作平台,将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落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政策。
(三十)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支持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禁止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用地合法化。严格用地指标管理,严禁将计划指标用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不符合自治区和我市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启动用地周转的县区,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要暂停项目供地。
(三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建设资金。完善政府引导、
企业为主、银行信贷支持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大力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自治区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企业主体,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项目所需资金,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要切实承担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完成“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三十二)加强科技开发和应用支持。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力度。加快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节能设备制造技术和工艺开发,开展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废弃物和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建筑门窗综合节能技术、围护结构节能技术、空调设备节能技术、建筑遮阳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等方面进行节能技术本地化应用研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配套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帮助各相关企业学习和运用各种新技术、新型材料,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节能技术成果转换率。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利用、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汽车尾气控制和绿色电源、氮氧化物和氨氮污染物治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节能减排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七、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监督
(三十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层层抓好落实,明确责任。进一步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各县区要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节能减排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完善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实行约谈、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四)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法制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国家法律和广西地方配套法规规章,根据我市实际科学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节约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法制建设。
(三十五)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十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三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推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县区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区,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建设资金。对脱硫设施全烟气脱硫效率、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扣减脱硫电价款,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三十八)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力度。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八、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九)加快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严格执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节能产品补助标准,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
(四十)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预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发电调度的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和水电、风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和垃圾等发电上网。协助广西电网公司做好本地区优化水火电调峰管理工作,完善火电机组降负荷调峰和轮流调峰措施,发挥全网火电机组调峰能力。组织实施广西电网水火电优化调度方案,进一步做好应对电力供应重大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用电指标分配工作。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对报装容量在100
千伏安及以上新增用电项目开展能效评价,引导用能单位选用高能效配电设备。积极推广客户侧无功补偿和变压器经济运行技术,降低用电损耗。
(四十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建立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联动机制。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到
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
(四十二)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的政策措施。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根据国家部署,组织实施自治区提出的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
九、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三)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四十四)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经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跟踪报道各地采取的政策措施及节能减排取得的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节能减排良好社会氛围。
十、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
(四十五)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在电力、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组织制订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组织执行《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执行国家颁布的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满足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市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做好全市和各县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按照自治区的部署,配合自治区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减排监管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四十六)全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定,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年度计划,协调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查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工信委负责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工作;市环保局牵头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机构方面的节能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相关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市节能减排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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