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13〕18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

号),市人民政府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

2013年1月

20日现行有效的部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关于桂林市实施千乡万村现代农机装备推进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125号)

(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0〕54号)

(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1〕112号)

(四)《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0〕106号)

(五)《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0〕211号)

(六)《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暨清剿火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1〕2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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