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3〕3号
颁布日期:2013-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11日

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来宾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宾市人民政府设立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来宾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六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来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七条来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来宾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来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设置

第十一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新方法等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简称推广应用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推广运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三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设特别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授予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自治区驻我市单位;

(四)经来宾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七条中央、自治区驻来宾市单位或者自治区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来宾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或者通过项目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八条推荐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来宾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来宾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第二十条来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补齐;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做出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报来宾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授奖。

第二十一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对违反回避制度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当事人参与评审或评议资格。

第二十二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来宾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励金额为:特别贡献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发放奖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来宾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参与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由来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获得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第三十条来宾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30日发布的《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0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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