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鼓励发展民办学校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鼓励发展民办学校扶持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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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鼓励发展民办学校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鼓励发展民办学校扶持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1日
来宾市鼓励发展民办学校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引进社会资本,加快我市城区学校建设,促进城区各类教育快速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发展大会和《来宾市民办教育扶持办法》(来政办发〔2011〕1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教用地供地对象。通过招商引学在我市城区投资举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二条科教用地供地规模。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3号)“幼儿园生均用地为13平方米/人,小学生均用地为25平方米/人,初中生均用地为33平方米/人,高中生均用地为31平方米/人”的规定,我市供给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校初期用地标准分别为:幼儿园不小于10亩,小学不小于30亩,初中不小于70亩,高中不小于100亩。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年修订稿)》“本科院校建校初期校园面积应在500亩以上,高等职业学院建校初期校园面积应在200亩以上”的规定,我市供给高等学校建校初期用地标准分别为:本科院校500亩(办学规模5000人以上),专科(高职)院校200亩(办学规模2000人以上),根据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的需要,按生均60㎡/人的标准予以追加供给学校建设用地,本科院校追加供地不超过1000亩,专科(高职)院校追加供地不超过500亩。
第三条科教用地供地方式。科教用地按出让的方式供地。
第四条适当供给配套生活用地。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效益,按照适当比例供给配套生活用地。供地方式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供给配套生活用地。
第五条项目建设资金扶持。市人民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发展扶持资金制度,扶持资金在出让给民办学校办学用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实行专户管理。扶持资金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效益,实行一校一策的扶持方式。具体办法按照《来宾市民办学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民办学校收费政策。为了使民办学校得到合理的回报,政府给予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方面的支持,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民办学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任务的普惠性民办学校给予经费补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补助等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必须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并作为其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的前提条件。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民办学校师资扶持政策。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凡达到条件标准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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