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来宾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来宾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来政办发〔201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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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来宾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广西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51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0〕53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8月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和来宾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现将《来宾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来宾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宾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0年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决胜年、攻坚年。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坚决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我市当前减排形势和任务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依据,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和非电行业二氧化硫新增量,实现今年二氧化硫项目减排量54551吨,确保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6000吨以下,其中火电企业排放控制在89784吨以下。上半年我市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1712吨,下半年需控制在18072吨以下。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实施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
严格按照广西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中分配的排放量(见附件一)进行控制。通过实行动态管理,使全市火电企业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89784吨以下。
1.各火电企业要以脱硫设施设计硫份为依据,尽可能采用热值高、含硫率低的燃煤,并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每月10、20、30日上午10:00前将10天以来的发电量、煤耗量、煤含硫率数据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上报给自治区环保厅。
2.市环保局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做好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工作。
3.各县(市、区)必须对辖区内的火电企业发电用煤含硫率、脱硫设施严格监管。
4.2010年8月30日前,各发电企业要完成旁路烟道铅封工作。
(二)控制非电企业煤耗量和高能耗产品产量
实施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煤耗指标控制,采取经济杠杆,对锌、铅、电解铝等高能耗产品产量进行控制,使非电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达到自治区的控制要求。
1.按照“自治区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用煤量控制指标”中允许的全年煤炭消费量的相关要求,来宾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0年全年煤炭的允许消费量为3.5万吨,从9月起,每月10日前将前期生产用煤的详细情况信息报送市环保局,确保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与上年度持平。
2.根据自治区工信委的用电分配指标,对锌、铅、电解铝等产品生产的重点企业产量(附件二)实施控制,各县(市、区)督促各相关企业根据2010年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和已实际生产产品产量核准还可进行生产的产量,自2010年9月起,每月10日前将产品产量控制详细情况同时报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确保这些产品产量增加导致的二氧化硫年新增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的要求范围内。
3.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控制高耗能产品增长。201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必须将辖区内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落实国家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的情况报告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汇总上报自治区工信委。
(三)坚决落实淘汰落后产能
2010年9月30日前,市工信委对各县(市、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2010年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263号)情况进行-次全面核查,坚决关停不符台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等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县(市、区)要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关手续,年底争取国家同意核算减排量32吨(附件三)。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将二氧化硫减排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全年二氧化硫减排控制分解目标要求(附件四)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0〕53号)中确定的各县(市、区)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二)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节能减排办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0〕53号)的二氧化硫减排计划,认真核算本辖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提出完成全年目标的具体措施、详细的行动计划和调控预案,在2010年9月5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局。
(三)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计划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四)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桂政发〔2010〕27号),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行政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五)搞好舆论宣传。
由市环保局将各县(市、区)每个月的减排计划执行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来宾市主要媒体上公布,来宾市各主要媒体必须自8月起,在本媒体上开设污染减排专项行动专栏,报道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超标排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附件:1.火力发电企业2010年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附件下载)
2.高耗能产品生产重点企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清单(二氧化硫排放)
4.2010年各县(市、区)二氧化硫控制目标汇总表
来宾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0年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决胜年、攻坚年。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坚决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我市当前减排形势和任务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为依据,全力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和抓好季节性生产工业企业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实现今年化学需氧量项目减排量10600吨,确保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77000吨以内。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
1、2010年8月30日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附件一)必须完成中控室、化验室、自动在线监控等附属设施建设,做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验收。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管网配套工程,提高污水处理负荷。通过完成中控室、化验室、自动在线监控等附属设施和管网配套工程,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2112吨。
2、从2010年9月起,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3日前将上月运行情况(处理水量、进出口浓度、污泥产生量、用电量等)报各县(市)环保局,住建部门,城东污水处理厂直报市环保局和住建部门,由各县(市)环保局、住建部门分别上报市环保局、市住建部门,由市环保局于每月5日汇总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二)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实行生产审批。
1.2010年9月30日前,各县(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的制糖、淀粉和酒精等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附件二)的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核查,确保年底实现化学需氧量项目减排量8315吨。对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化学需氧量减排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不予以批准生产。
2.市污染减排督查组、攻坚工作组不定期对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督查。对超标排污企业将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列入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将化学需氧量减排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控制分解目标要求(附件一)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0〕53号)中确定的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
(二)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节能减排办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0〕53号)的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认真核算本辖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提出完成全年目标的具体措施、详细的行动计划和调控预案,在2010年8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
(三)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计划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四)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桂政发〔2010〕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桂监发〔2008〕8号),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行政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五)搞好舆论宣传。
由市环保局将各县(市、区)每个月的减排计划执行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来宾市主要媒体上公布,来宾市各主要媒体必须自8月起,在本媒体上开设污染减排专项行动专栏,报道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超标排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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