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来宾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污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国家环保部等九部委局《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的要求及2010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来宾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污染流治理水平,查处重金属违法企业,从源头上进一步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各项减排措施,促使各类企业减排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断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努力完成2010年主要污染减排任务。

(三)解决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尚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力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1.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污染源。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

(1)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2)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3)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明确特征污染物,根据《广西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详见附件)进行逐条对照开展全面整治,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3.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拒缴、拖欠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通过排污费稽查进行追缴。

4.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监管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全市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一是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对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二是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三是对造纸、酒精、淀粉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一律责令给予半年期限的限期治理并按月计罚,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查。

(1)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的“两高一资”企业整治、建设项目执法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涉砷行业和电解锰行业整治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开展环境执法后督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尚未到位的突出环境问题。

(2)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3)组织开展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后督查,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及时组织验收摘牌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来宾市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陈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旭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玉德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覃德泰市发改委副主任

陆海波市环保局副局长

黄年胤市工信局副局长

蒙丽市监察局副局长

蒋剑农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梁尚荣市司法局副局长

韦永建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昌市住建局纪检组长

陈锐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开林来宾供电局副局长

来宾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陆海波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重要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环保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抓出成效。要从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的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重金属企业的水、气、渣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保证重金属防治示范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取得成效。

(三)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解决相关工作问题。

1.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组。

为发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环保专项行动的作用,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专项行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成立以下若干个工作组。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内容:

(1)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巩固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组。

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监察局、水利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主要负责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全面清查、加强监督监测和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种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火力发电厂、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巩固和推进污染减排。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种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问题和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后督察。

(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工作组。

市住建局为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监察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成员单位。

负责对与主要污染物COD减排紧密相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确保市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清单计划如期形成减排效益。

(3)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装备工作组

市工信局为组长单位,市发改委、监察局、环保局、水利局、工商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负责淘汰重金属排放企业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4)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组。

市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市环保局、司法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工商局、安监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察工作,检查各地、各有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措施的情况。对县(市、区)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2.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监管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水利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我市拟挂牌督办的案件不少于3件,凡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已经挂牌子督办的环境问题,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再重复挂牌督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与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前。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为2010年8月20日前。

(三)督查阶段(9月至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总结报告。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前。

附件: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附件

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为规范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统一全区整治要求,保证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制定全区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整治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洁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沟。

(四)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

(七)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09年度应缴未缴纳或欠缴的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有色金属冶炼电解企业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并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按能够收集超过当地近十年内最大降水量前半个小时雨水量的要求建设)。

(5)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6)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

3.废渣处理

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4.物料处理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二)有色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1.废水处理

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监控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渣处理

(1)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放渣场,对停用的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渣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2)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企业

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放场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气按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三、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实施关闭的企业,企业要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供水、供电单位要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济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验收程序

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向所在地的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当地人民政府需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若在2010年12月底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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