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考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6日

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考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扩内需、促消费工作,确保完成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2014年—2015年继续开展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考核评比奖励。为确保考评奖励工作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

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扩大消费工作考评总分120分(基本分100分,最高加分20分)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基本分60分,最高加分8分)

1.完成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期目标(基本分35分,最高加分5分):

以市政府下达的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分解中的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计分标准,完成任务的得35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如出现基数调整,则按调整值重新确定年初目标。

2.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贡献率指标(基本分20分):

按照各县、区、开发区对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贡献率×20分计算得分。

3.全年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速(基本分5分,最高加分3分):

以全市限额以上企业平均增速为评分标准。按照各县、区、开发区限额以上企业增速÷全市限额以上企业平均增速×5分计算得分。最高得分为8分。

(二)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25分,最高加分5分)

以市政府下达的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分解目标完成情况为计分标准,完成任务的得25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增加一家,加0.5分,最高加分为5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家,扣1分。

(三)培育商贸强优企业情况(最高加分5分)

全年每增加1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亿元的商贸企业加0.5分,5—10亿元加1分,10—15亿元加1.5分,15—20亿元加2分,20—30亿元加2.5分,30—40亿元加3分,40—50亿元加3.5分,50亿元以上加4分,最高加分5分。每个企业上档次只加一次分,不累计加分。

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四)开展促销活动情况(基本分10分,最高加分2分)

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县、区、开发区要求组织开展5次以上综合促消费活动(含县、区、开发区主办的节会活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县、区、开发区要求组织开展3次以上综合促消费活动(含县、区、开发区主办的节会活动),按时上报促消费活动方案、总结及信息材料,并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开展各项促消费活动,完成任务的得10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多开展一场活动加0.5分,最高加分为2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开展一场活动,在10分基本分上扣减1分。

(五)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情况(基本分5分)

抓好重点企业、重大节日的市场监测,认真做好每季度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分析、预测报告等工作。全年按时间按质量完成4篇季度(年度)市场分析材料、2篇春节及国庆黄金周节日市场分析材料,完成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完成一篇分析报告,在5分基本分上扣减1分,扣完为止。

三、实施步骤

考核评比奖励分两次进行,上半年完成情况考核评比奖励和全年完成情况考核评比奖励。

(一)上半年完成情况考核评比

根据年初市政府下达各县、区、开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预期目标任务,对各县、区、开发区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对上半年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双过半”预期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进行奖励。

(二)全年完成情况考核评比奖励

完成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期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才能列入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的考评奖励。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全年扩大消费工作进展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等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同时,填报《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考评奖励资金申请表》、《新增商贸强优企业名单》、《南宁市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南宁市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2、3、4)。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扩大消费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逐项打分,形成综合考评报告。根据考评得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提出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先进县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议名单、金额及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和表彰奖励。

四、表彰奖励

全市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期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给予各县、区、开发区奖励,实行半年奖励,年终奖励的办法。

(一)上半年奖励

对上半年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期目标增速“双过半”任务的县、区、开发区进行奖励,奖金各10万元,奖金与全年奖励奖金一起发放,对上半年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期目标增速“双过半”任务但未完成全年任务指标的县、区、开发区,不予发放上半年奖金。

(二)全年奖励

市政府根据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的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先进县区”奖励建议名单及金额进行审定,并对获奖的县、区、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2名,奖金各1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1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5万元。并授予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先进县区”牌匾。

(三)完成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目标任务奖励

对各县、区、开发区完成市政府下达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目标任务的,每新增一家奖励1万元;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按每新增一家奖励2万元。各县、区、开发区因非正当理由(具体由市商务局和市统计局共同确认)退库企业的,每退库一家扣款2万元。

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五、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在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

六、组织机构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扩大消费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做好考评相关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考评奖励资金申请表

2.新增商贸强优企业名单

3.南宁市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4.南宁市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名单

附件1:

南宁市扩大消费工作考评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单位负责人

姓名

填报人

姓名

手机

手机

电话

电话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全年目标任务

全年实际完成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率

总额亿元

总额亿元

%

增速%

增速%

百分点

限额以上企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限额以上企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开展促销活动

情况

()场

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完成情况

()篇

是否完成上半年

任务

□是□否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新增商贸

强优企业

1—5亿5—10亿10—15亿15—20亿20—30亿30—40亿40—50亿50—80亿

()家()家()家()家()家()家()家()家

全年开展扩大消费工作总结(另附页):

(应包括扩大消费采取的工作措施、开展促销活动情况、取得的效果、市场运行分析工作等容。)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新增商贸强优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

零售额

档次

企业名称

本年年零售

额(亿元)

上年年零售

额(亿元)

增速(%)

1—5亿

5—10亿

10—15亿

15—20亿

20—30亿

30—40亿

40—50亿

50—80亿

附件3:

南宁市新增限额以上

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单位负责人

姓名

填报人

姓名

手机

手机

电话

电话

全年新增限额以

上企业完成情况

全年目标任

务()家

全年实际完

成()家

全年目标任

务完成率

()%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名单(另附表格):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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