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钦政发〔201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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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钦政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
工作目标督办方案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严峻形势
根据与自治区签订的节能减排责任状,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为: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1.06吨标准煤,降低5%,平均每年降低1.02%;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8%,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15家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9.4405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6.22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COD)由2005年的9.16万吨减少到7.25万吨,削减20.8%。
初步统计,到2009年我市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累计下降5.72%,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109.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自治区重点监控的耗能企业总体较好完成了下达任务;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完成净节能量21.59万吨标准煤,超额完成任务的1.28倍;我市COD削减总量19347吨,较好地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任务;SO2排放总量提前一年累计完成控制在“十一五”目标范围内的目标任务。
但是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更要清楚看到我市节能减排形势的严峻。
一是今年以来,由于全市工业能源消费大幅度增加,主要能耗指标大幅度上升,单位GDP能耗等指标不降反升,节能降耗形势严峻。节能降耗工作压力骤然上升,对我市能否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产生很大影响。一季度全市万元GDP能耗1.2181吨标准煤,同比增长9.58%;万元GDP电耗934.16千瓦时,同比增长8.05%。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78.6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109.82%,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增长88.56%。1-5月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126.54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114.61%,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增长76.77%,比全区平均水平高40个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自治区下达我市2010年年度GDP能耗同比下降0.5%的刚性任务,节能任务艰巨。
二是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阶段,燃煤电厂、铁合金厂等一批重化工业项目逐渐达产,能源消耗相应大幅增加,节能工作面临巨大压力。2010年下半年,中石油1000万吨炼油项目、金桂林浆纸一体化工程将实现投产,能源消耗将进一步大幅增加,将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增加巨大压力。2010年我市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21家重点耗能企业,1-5月份能源消耗量为109.06万吨标准煤,累计没有实现降耗,反而增加能耗9.33万吨标准煤;21家重点用能企业有9家企业没有实现降耗目标,其中1家最高能耗为10.95万吨标准煤。
三是由于前期工作等原因,我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展不快,个别项目建设速度达不到自治区的要求。
四是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自治区下达我市2010年14个项目5549吨的减排量,减排任务还十分繁重。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21号)精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严格执法监督,搞好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指标: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9年下降0.5%(见附件1),化学需氧量减排总量5549吨(我市根据实际,下达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排8752.5吨,见附件4)。
(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1.节能方面。实施工业余热利用、电机节电、能源系统优化和高效照明等重点节能工程改造项目。
(1)工业领域
①全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降低6.36%;2010年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21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65000吨标准煤(稍作调整,比自治区下达的64385吨标准煤多615吨标准煤,见附件2)
②重点组织实施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能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东方资源(钦州)有限公司余热回收利用项目等7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全年实现节能量66900吨标准煤。跟踪落实2010年向自治区申报7项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见附件6-1至6-2)。
(2)建筑领域。重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照明等领域实施8项节能工程,共节能1099.91万度/年。其中,可再生能源4项,节电455.44万度/年;绿色照明2项,节电332.52万度/年;节能型校园2项,节电311.95万度/年(见附件5)。
(3)交通领域。实现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2%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油耗下降5%左右。
2.减排方面。根据我市实际,确定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目标任务:全年计划实施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14项,减排8752.5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4项,减排1778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8项,减排4852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2项,减排2122.5吨(见附件4)。同时,要实现自治区下达的污垃项目建设任务;积极推进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加二氧化硫减排量。
(1)城市污水处理减排设施项目(附件4-1)
①2009年以前建成投产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项: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日处率力争达到设计规模的75%,化学需氧量减排要达到1260吨。
②2010年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2项,化学需氧量减排518吨,其中:浦北县城污水处理厂2010年4月建成并在本年运行运行时间160天,化学需氧量减排230吨;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2010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行并在本年度运行160天,化学需氧量减排288吨。
③2010年底建成的项目1项:钦州港污水处理一期工程,要求2010年12月建成。
(2)工业企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4-2)
2009年以前投入运行的工业企业工程减排项目8项,2010年化学需氧量计划减排4852吨,其中钦州荣星淀粉有限公司580吨、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870吨、钦州市那彭淀粉厂660吨、钦州市久隆永达淀粉厂675吨、钦州市那丽鸿达淀粉厂290吨、浦北县佳源酒精厂(原浦北县寨圩酒精厂)385吨、浦北县寨圩酒精二厂385吨、浦北县安寨糖业有限公司1007吨。
(3)结构调整减排项目(见附件4-3)
结构调整减排项目2项,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排2122.5吨,其中钦北区灵多造纸厂2012吨、浦北县晨明工贸有限公司110.5吨。
(三)任务分解
1.生产总值能耗任务分解。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09下降0.5%,其中灵山县下降1.6%、浦北县下降1.6%、钦南区下降1.5%、钦北区下降1.5%、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降0.1%(见附件1)。
2.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全市2010年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重点耗能企业21家,年节能65000吨。其中灵山县3家,累计节能3297吨标准煤;浦北县3家,累计节能4769吨标准煤;钦南区3家,累计节能2813吨标准煤;钦北区2家,累计节能2789吨标准煤;钦州港经济开发区10家,累计节能51332吨标准煤(见附件2)。
3.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全市2010年实施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14项,减排量8752.5吨。其中灵山县2项,减排868吨;浦北县5项,减排2117.5吨;钦南区4项,减排2495吨;钦北区1项,减排2012吨,市本级1项,减排1260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1项,有建设任务,没有下达减排任务(见附件4-1至4-3)。
4.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全市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提前一年完成,但各县区及相关企业单位要巩固成果,积极挖掘减排潜力,扩大减排量。
四、工作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钦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钦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市本级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自查自评,将自治区核查反馈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统计局等涉及考评的单位。6月底完成。
2.发布2009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6月底完成。
3.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市各县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8月底完成。
4.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各县区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统计局等。6月底完成。
5.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将各县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6月底完成。
6.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办)。6月底完成。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淘汰落后水泥、砖瓦等产能
(1)2010年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万吨(见附件3)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9月底前完成。
(2)巩固淘汰18门以下轮窑以及开口窑等落后砖瓦生产设备成果,巩固“禁实”成果,严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9月底前完成。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前几年已明令淘汰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小造纸、小酒精等,在全市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12月底前完成。
3.将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县区和有关企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6月30日前完成。
4.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2006-2009年四年淘汰落后产能总量任务的县区进行核查,防止死灰复燃。如发现违规复产,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县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5.对全市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于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落后产能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已关停又死灰复燃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钦州供电局。7月底完成全面核查。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对冶金、有色、建材、造纸、化工、制糖、纺织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2.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
3.对违规在建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金融办,钦州银监分局。
4.对违规建成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市政管理局、金融办,钦州供电局、钦州银监分局。
5.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重点节能工程。继续抓好2009年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7项节能技改项目建设,争取形成节能能力6.69万吨标准煤。其中,国家支持的2项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争取形成节能量能力3.31万吨标准煤;5项自治区支持的“以奖代补”项目,争取形成节能能力2.38万吨标准煤(见附件6-1)。跟踪落实已申报的2010年自治区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7项,预计形成节能能力3.94万吨标准煤(见附件6-2)。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减排工程。进一步完善全市13项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8752.5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1778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减排4852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2122.5万吨。加快推进钦州港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建设(见附件4、4-1至4-3)。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钦州供电局。12月底前完成。
3.把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6月底前完成。
4.积极争取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5.落实今年市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各县区也要增加财政投入,整合其他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灯技术改造等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建设,并及早下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6.落实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研究拟定我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钦州供电局。9月底前完成。
7.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全年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项,新增一期污水处理能力4.5万立方米/日(见附件4-1);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项,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400吨/日(灵山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300吨/日、浦北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00吨/日)。按计划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列入计划的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或运行,确保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市政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8.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9.进一步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火电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按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监察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钦州供电局。
2.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钦州供电局。
3.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按照能效高低对各企业进行排序,优先保障能效高的企业用电。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钦州供电局。
4.执行国家颁布的钢铁、铁合金、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产品)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煤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惩罚性价格的政策,严格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9月底前完成。
5.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煤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必要时采取停产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6月底前完成。
6.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所在城镇要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等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除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外,每天23∶00前关闭霓虹灯、射灯、轮廓灯等景观照明设施。每天23∶00到次日6∶20(冬春季6∶40)以前关闭50%的道路照明灯。对行人少的街道,关闭一半路灯。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六)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
1.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争取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12月底完成。
2.对全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我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重点耗能企业和今年第二季度超耗能企业,7月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7月底前完成。
3.市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加强电力、钢铁、铁合金、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改委。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8%(不含98%)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前完成。
3.加强禁用实心粘土砖监管,到2010年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部淘汰实心粘土砖。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前完成。
4.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
5.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引导运输企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
(1)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12月底前完成。
(2)引导、鼓励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餐饮企业使用节能灯,营业面积6000㎡以上商场、超市节能灯使用率达到50%以上;限制使用塑料包装袋,提倡简约包装,推进商业流通节能减排。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重点防控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8.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应最为强烈的村庄,重点整治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9.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部署,年内实现全市国Ⅲ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替代部分能源,改善大气环境。市商务局要加强协调引导加油站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大力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物价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0.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率先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1.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完成。
12.加强钦州绿色建筑推广工作,争取列入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完成。
13.抓好能效测评及标识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力争到2010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取得成效,能效检测覆盖率达5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完成。
14.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特别是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八)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1.在全市组织推广第三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市政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2.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商务局。
3.继续做好推广节能灯工作,加大钦州城区和县(区)城镇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4.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实施第七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5.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贯彻落实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激励制度,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落实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落实脱硫电价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及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改委,钦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严格执行对铁合金、钢铁、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差别电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钦州供电局。
3.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研究我市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的方案。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钦州供电局。
4.执行自治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在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研究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价局。
5.完善墙改基金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地型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非粘土隔热保温新型墙体材料。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6.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7.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所在地有关保险部门。
8.动员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钦州银监分局。
9.对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的现状、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配合自治区做好相关调研,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局。
(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
配合自治区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严格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环保局、物价局。8月底前完成。
2.对上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继续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和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环保局。12月底前完成。
3.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12月底前完成。
4.继续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节能减排工作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钦州银监分局。
5.加大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县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不能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监察局、环保局。
6.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7.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安监局,市工商局、钦州供电局。
8.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按照自治区部署,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宣传周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涉及节能减排单位。7月底前完成。
2.组织开展我市世界环境日活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6月份完成。
3.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责任单位: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责任单位:团市委。
5.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6.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责任单位: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市支队。
8.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9.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责任单位:市科协。
1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媒体行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十三)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工作,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9月底前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建立工业节能减排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调控预案,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统计分析,加强工业用煤、电、油、气需求侧的监督管理。从2010年5月份起,按月上报本地区工业节能减排和完成节能目标的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四)加强对本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今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重要途径的意识,正确处理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坚持在促进经济增长中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中促进经济增长。我市工业正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绝不能做只重眼前、不重长远的事。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可能会对经济增长有暂时的影响,但要通过节能减排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质量效益好的千百亿元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把我市工业做大做强做优,才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本部门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统筹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要统筹抓好污染物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统筹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要统筹抓好城镇节能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统计和预测预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节能减排工作。
(三)强化行政问责。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考评为履职“合格”以上的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考评为履职“不合格”的市直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该处分的要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考核为未完成任务的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是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前提。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要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资金补贴和节能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投向节能减排领域。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统计局、市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季度、半年和全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污染物减排等情况的分析、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相关预案。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分析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各县区也要建立节能减排预测预警分析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附件:1.2010年钦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0.5%任务分解计划表
2.2010年钦州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分解表
3.2010年钦州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表
4.2010年钦州市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表
5.2010年钦州市建筑节能重点项目表
6.2009年、2010年国家和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表
钦政发2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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