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2〕129号
颁布日期:2012-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12〕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面排查、深入调查并全面掌握我市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及环境安全隐患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强化监管等综合措施,构建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和环境风险管理应急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到201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自治区确定的目标之内,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有效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

认清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完善全市及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并制订年度计划和行动方案,把区域重金属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企业。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重点抓好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皮革鞣制加工、铅蓄电池等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应用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完善废水、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规范原料、中间物料、废渣堆场的防雨、防风、防渗措施,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强化环境监管和清洁生产审核,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的涉重金属企业,分类予以取缔、关闭、限期整治或搬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改造提升、进区入园和污染集中治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矿山矿坑(井)废水、渣场废水治理力度,完善矿区排洪设施,清理、搬迁和安全处置河道、洪水淹没区的尾矿,对周边农田、下游水环境构成安全隐患的尾矿场(库)实施覆土封场封库。对矿区环境污染状况及环境与群众健康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重点矿区及已关闭企业废弃场地、无主尾矿场(库)的环境进行整治,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二)深入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统筹流域水污染防治,针对重点流域主要环境问题,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要求进行水污染防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工业废水、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种养模式,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强化流域水环境监管,严格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优化调整钦江流域经济带产业布局,深化污染减排措施,深度治理干流及各主要支流沿岸工业企业废水,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氮脱磷和垃圾渗滤液治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开展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专项工作,对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2012年底前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三)强化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2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所辖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015年完成全市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健全并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加快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设立警示标识;加大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力度,依法取缔和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排污企业,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餐饮、养殖活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企业要实施搬迁。加强水源林保护与建设,严禁破坏涵养林,划定水源林保护区,在水源林保护区内有计划地更替树种结构,因地制宜地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或拆除。加强对金窝水库-企山水库、对坎龙水库-湴龙水库、乌石江水库、大马鞍水库-南蛇水库、田寮水库、灵东水库、合浦水库等具有饮用水功能湖库的环境保护,加大对库区周边各类污染的治理力度,严禁在库区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到“十二五”期末,市区要具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和重点流域的水质监测网络;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制度、上下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通报和突发事件应急通报制度。各县区要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抓紧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四)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原则,加大钦江、茅岭江、大风江等入海河流流域及茅尾海等重要海湾海域的水污染综合防治及生态恢复力度,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加强对沿海重化工、有色冶炼、制浆造纸、修船等工业企业污染的监控及治理,加快沿海城镇和渔港码头污水、垃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及矿石、煤炭、水泥等堆场抑尘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河口及海域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排放,提升沿海地区水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开展沿海养殖业污染治理,推行清洁养殖模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入海排污、船舶排污和海岸海洋工程排污的环境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原油及天然气储库的环境风险防范。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海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防范各类海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落实《广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制订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在城市城区及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冶炼、石化、水泥、铁合金等重污染企业,加快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工业废气(含恶臭)排放源和城市内排放含重金属废气的工业项目搬迁。对现役火电燃煤机组实施脱硝改造,加大有色冶炼、钢铁、石化、陶瓷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35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水泥、冶金行业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加大城市区域工业废气、扬尘、机动车尾气等综合治理力度,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标志管理工作,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机动车燃油市场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加强中心城区餐饮业油烟治理,控制和减轻城市区域建筑施工、道路扬尘污染。2014年开展PM2.5和臭氧(O3)监测工作。

(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建设和完善村镇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系,落实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

(七)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监管。

开展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贮存、处置信息数据库,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加工等重点行业含重金属废渣安全处置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等行为。严格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准入,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加强废机油、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资源再利用企业管理,严厉打击走私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加快解决本地区突出环境问题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目标责任制;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制订可行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认真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实施。

(二)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并把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和奖惩。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持续开展查处违法排污环保专项行动,建立环保核查和后督察机制。运用政策手段倒逼企业治污,深化“绿色信贷”政策,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予以信贷限制;完善环保收费制度,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推进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甚至造成严重环境事件的地区,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企业环保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督促企业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落实生产岗位环保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切实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任务。各级要将环境综合整治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快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发挥市场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综合治理领域,促进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建设。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技改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项目的信贷支持。

(五)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开展污染减排、环境治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技术攻关研发。鼓励企业引进、应用和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参与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科技重大专项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

(六)强化社会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布企业环境保护、整治工作进展、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对企业排污行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共同促进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附件: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主要工作任务分配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主要工作任务分配表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

牵头组织部门

配合参与部门

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

完善全市及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和行动方案,把区域重金属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企业。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工信委

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改造提升、进区入园和污染集中治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抓好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皮革鞣制加工、铅蓄电池等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矿山矿坑(井)废水、渣场废水治理力度,完善矿区排洪设施,清理、搬迁和安全处置河道、洪水淹没区的尾矿,对周边农田、下游水环境构成安全隐患的尾矿场(库)实施覆土封场封库。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

对矿区环境污染状况及环境与群众健康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重点矿区及已关闭企业废弃场地、无主尾矿场(库)的环境进行整治,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卫生局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

牵头组织部门

配合参与部门

深入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加大工业废水、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种养模式,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

优化调整钦江流域经济带产业布局,深化污染减排措施,深度治理干流及各主要支流沿岸工业企业废水。强化流域水环境监管,严格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局

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氮脱磷和垃圾渗滤液治理。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开展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专项工作,对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2012年底前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水利局、安监局

强化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

组织编制本地区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2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所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并按程序上报。2015年完成全市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市环保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健全并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快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设立警示标识;加大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力度,依法取缔和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排污企业,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餐饮、养殖活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企业要实施搬迁。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旅游局、商务局、工商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加强水源林保护与建设,划定速生林禁种区,严禁破坏涵养林,因地制宜地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水利局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到“十二五”期末,市区具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和重点流域的水质监测网络;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制度、上下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通报和突发事件应急通报制度。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抓紧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市环保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

牵头组织部门

配合参与部门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加强对沿海重化工、有色冶炼、制浆造纸、修船等工业企业污染的治理,加快沿海城镇和渔港码头污水、垃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及矿石、煤炭、水泥等堆场抑尘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河口及海域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排放,提升沿海地区水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海洋局、安监局、港口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州海事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开展沿海养殖业污染治理,推行清洁养殖模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入海排污、船舶排污和海岸海洋工程排污的环境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原油及天然气储库的环境风险防范。

市环保局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安监局,钦州港区管委

加大钦江、茅岭江、大风江等入海河流流域及茅尾海等重要海湾海域的水污染综合防治及生态恢复力度,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海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防范各类海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市环保局、海洋局

市港口管理局、林业局、安监局,钦州海事局

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落实《广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制订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

市环保局

在城市城区及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冶炼、石化、水泥、铁合金等重污染企业,加快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工业废气(含恶臭)排放源和城市内排放含重金属废气的工业项目搬迁。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工信委

对现役火电燃煤机组实施脱硝改造,加大有色冶炼、钢铁、石化、陶瓷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35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水泥、冶金行业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

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

加大城市区域工业废气、扬尘、机动车尾气等综合治理力度,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标志管理工作,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机动车燃油市场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加强中心城区餐饮业油烟治理,控制和减轻城市区域建筑施工、道路扬尘污染。2014年开展PM2.5和臭氧(O3)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

牵头组织部门

配合参与部门

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建设和完善村镇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林业局

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系,落实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

市环保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监管

开展全市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贮存、处置信息数据库,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加强废机油、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资源再利用企业管理,严厉打击走私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

严格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加工等重点行业含重金属废渣安全处置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等行为。严格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准入,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

建立健全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机构并加强运行管理。

市环保局

市编办、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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