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0〕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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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钦州市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
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钦发〔2010〕5号),依照“广西园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区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城市、高标准建设城市、高效能管理城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坚持政府组织、规划建绿、社会参与、群专结合、建管并重、讲求实效的原则,遵循植物多样性的景观配置要求,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绿化理念,形成全民参与共建绿色家园的氛围,使城市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把钦州建设成为具有岭南风格、滨海风光、东南亚风情的宜商宜居城市。
二、创建目标
2010年至2012年底中心城区实现创建100个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目标,其中2010年创建20个园林式单位(小区),2011年创建40个园林式单位(小区),2012年创建40个园林式单位(小区)。
凡具有独立庭院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及居住小区必须参加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活动。
三、时间安排
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活动按年度开展,每年评选一次。
(一)启动、筹备阶段(2010年4月开始)。各参评单位(小区)对照《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及《钦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开展相关创建工作。
(二)申报阶段(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参评单位(小区)根据《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及《钦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自检达到条件后,到市创园办申报。
(三)评比阶段(每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市创园办组织检查评比小组对各参评单位(小区)进行初审及实地考察,市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并公示。
(四)颁奖阶段(每年1月1日至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园林式条件的单位(小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单位(小区)庭院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市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是创建广西园林城市的重要载体,各有关单位要把单位或小区园林绿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园林式单位(小区)。
(二)注重规划,确保绿地。从2010年9月1日起,凡新出让的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新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绿地率不低于30%的要求。
(三)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投入,加强绿化管理和保护力度,提高绿化档次。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侵占单位(小区)园林绿地。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市委、市人民政府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的意义,广泛动员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创建活动,推动创建工作。
附件:1.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任务安排表
2.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
3.钦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4.钦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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