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按照楼面地价出让经营性用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按照楼面地价出让经营性用地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4〕15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关于“有条件的城市,在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要积极探索推进按楼面地价出让土地”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结合我市经营性用地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推行按照楼面地价出让经营性用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0〕20号)确定的“五统一”范围,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8年以来的新增未供国有建设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经营性用地时,以“净地”按照楼面地价方式出让。对2008年以前形成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房经营性用地时,逐步实现以“净地”按楼面地价方式出让。

经营性用地是指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的经营性用地。

二、楼面地价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楼面地价指按(地上)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与地面单价相比,楼面地价具有理解容易、操作简便、更加精准、易于应用、更新方便等特点。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楼面地价是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建造成本、开发利润、相关税费等构成了商品房的市场价值,比地面单价更能反映单位商品房中的土地成本和地价水平。

楼面地价计算方法如下:

楼面地价=总地价÷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地上)

=土地单价÷规划容积率

规划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容积率

容积率=地上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三、具体要求

(一)严格掌控城市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要树立精细规划的理念,加大规划编制的深度和力度,切实做好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把规划落实到每一个地块上。对于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开发地块,规划技术指标应包括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强制性条件,以及市政建设、配套设施等其他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坚持统一收储原则。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涉及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树立集中统一重要性认识,严格执行四届市委常委会第86次会议精神,严禁对经营性用地以招商引资名义在处置时进行不依法、不依规的优惠,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0〕20号)要求,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兑现、资料组织等相关工作,按照规划抓紧开展本区域拟出让经营性用地的清理,将拟出让经营性用地纳入市级土地储备计划。

(三)强化土地一级开发。符合以“净地”按照楼面地价方式出让要求的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后,统一融资。土地储备融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债贷款。储备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融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给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单位,用于出让地块的配套建设、征地补偿兑现、土地前期开发,形成“净地”出让条件。

(四)实行按照楼面地价出让土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对提交处置的经营性用地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地价评估结果和规划出具的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等指标,结合经营性用地市场情况,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起始楼面地价建议上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议同意起始楼面地价和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制定相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则,竞买人一律以楼面地价进行报价和竞价,竞买成交后,地块楼面地价和总价款写入地块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

(五)完善土地收益分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对以“净地”按照楼面地价方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市级收取。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方面的开支,必要时拨付一定的土地收益基金给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充实土地储备规模,增强土地储备中心融资能力。对土地净收益(扣除按规定上缴和计提部分)后,“五统一”范围内的,市、区(县)两级政府按5:5比例分成;“五统一”范围外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房开突出问题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遵府专议〔2012〕98号)明确范围内的土地净收益全部由区(县)级财政收取。

四、其他事宜

(一)基准地价是开展楼面地价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基础,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必须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遵义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二)楼面地价出让经营性用地价格不包括地下空间土地价格。在土地出让程序结束后,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中,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地下第一层作为商业、停车场、仓储等用途使用,且需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可进入二级市场的地下空间,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应补缴的地价款后由开发建设业主单位缴纳。地下空间开发按规定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可免缴防空地下室部份地下空间土地使用费。但应建防空地下室实行易地建设的,不得减免地下空间土地使用费。

(三)对规划技术指标要求配建的学校、社区用房、市政道路、垃圾转动站、公厕等公共设施,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作为出让条件,由竞得人负责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建公共设施建成后,竞得人须将产权移交配建公共设施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其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由市住建部门或当地政府审定后,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市级或区(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竞得人(防空地下室或人防设施除外)。对规划技术指标要求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建设成本中打入土地出让成本。

五、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各地可在重点区域和重点地段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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